二、第二個環(huán)節(jié):“常人”
此在在世的第二個環(huán)節(jié)是“常人”(das Man)。
如果說,在海德格爾對此在在世的第一個環(huán)節(jié)“世界”的說明中,社會歷史條件對此在個體的制約性還并未十分明顯的話,那么,在他對此在在世的第二個環(huán)節(jié)——“常人”的說明中,這一點則變得明晰起來了。
“此在是誰”這一存在方式的結構是:共同存在(Mitsein)與共同此在(Mitdasein)。在此在生存的世界中來照面的不僅有上手的東西和現成的東西,還有具有此在性質、具有此在存在方式的“他人”?!八恕辈⒉坏扔谖抑獾钠溆嗟娜w余數,似乎這個我在這全部余數中兀然特立,他人倒是我們本身多半與之無別、我們也在其中的那些人。因此,此在總是生存的共同此在和共同存在?!笆澜缦騺硪呀浛偸俏液退斯餐钟械氖澜?。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與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內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p>
(德)馬丁·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中譯本,146頁,1987;德文本,118頁。
與此在和非此在式的存在者打交道——“操勞”(Besorgen)不同,此在的共在則是“操持”(Fürsorge),如互相關心、互相反對、互不相照、越俎代庖、率先超群等。然而,此在融身于所操勞的世界之際,也就是說在同時融身于對他人的共在之際,并不是它本身。那么究竟是“誰”把存在作為日常的相互共在(Miteinandersein)承擔過來了呢·
這個“誰”不是這個人,不是那個人,不是人本身,不是一切人,不是一切人的總數。這個“誰”是個中性的東西:常人。常人的相互共在方式有保持距離(如抵消與他人的區(qū)別、趕上他人、超過他人、壓制他人等)、平均狀態(tài)(人人都一樣,即本己的此在消解在“他人的”存在方式中)、平整作用(把一切存在可能性敉平)等。常人處處都在場,而又處處無“此人”。凡是在挺身出來決斷之處,凡是在公開承擔責任之處,常人都已溜走了。按照海德格爾的明確說明,常人這種存在方式是此在的非自立、非本真狀態(tài)的存在方式。
此在以這種方式去存在并不意味著此在的實際性有所減少?!按嗽谑紫仁浅H硕彝ǔR恢笔浅H??!?/p>
(德)馬丁·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中譯本,159頁,1987;德文本,129頁。
這就是說,常人是一種生存論環(huán)節(jié)并作為源始現象而屬于此在之積極狀態(tài)。日常生活中的此在自己就是常人自己。
海德格爾的分析意在指出,常人這一環(huán)節(jié)展示的是此在的非孤立的存在方式,即,此在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孑然孤立的,而是共同此在、共同存在的?!爸幌嗽诖嬖?,它就有了雜然共在的存在方式”
(德)馬丁·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中譯本,154頁,1987;德文本,125頁。
“此在之獨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
(德)馬丁·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中譯本,148頁,1987;德文本,121頁。
海德格爾在這里的深刻之處在于,他不是從人本身去找某種先驗的、固定的性質,而是緊緊抓住此在的日常共在這種現象學意義上的現象,由此來揭示此在存在的性質或方式,來說明此在的日常生存特征。
由于在海德格爾看來,此在的存在通常總是常人的非本真、非自立的存在。因而,在這里,不管海德格爾自己是否有這樣的目的,他在實質上進一步展示了此在生存的選擇性、能動性和社會歷史制約性之間的矛盾。也就是說,一方面,此在的非本真狀態(tài)同樣是此在的選擇,同樣是此在的積極狀態(tài),同樣展示了此在去存在的能動性;另一方面,此在之所以通常選擇這種非本真狀態(tài)的存在,是由于此在的存在總是共同此在、共同存在,也就是說,此在的存在總是要受到社會歷史的他人的制約。可以明確斷定,在這里,既然此在處于非本真的狀態(tài)之中,因而就這一矛盾的雙方的實際地位而言,實質上是此在生存的社會歷史制約性占了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