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論??敝畬W(xué)
(十二月廿六日)
??惫偶罘且资?。蓋校書者上對(duì)著者下對(duì)讀者須負(fù)兩重責(zé)任,豈可輕率從事耶?西方學(xué)者治此學(xué)最精。其學(xué)名Textual Criticism。今擷其學(xué)之大要,作校書略論。
(一)求古本。愈古愈好。
(1)寫本(印書發(fā)明之前之書)。
(2)印本(印書發(fā)明之后之書)。
若古本甚眾而互有異同,當(dāng)比較之而定其傳授之次序,以定其何本為最古。其律曰:
凡讀法相同者,大概為同源之本。
今為例以明之。如某書今有七本互為異同。七本之中,第一本(a)與他本最不同,其次三種(b c d)最相同,又次三種(e f g)最相同。如此,可假定此七本所出蓋本于三種更古之本(如圖)。若以b c d三本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y本;更以e f g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z本。更以y z a三本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x本。x本未必即為原本,然其為更古于a b c d e f g七本則大概可無疑也。

(二)求旁證。
(1)叢鈔之類。如馬總《意林》,及《北堂書鈔》《群書治要》《太平御覽》之類。
(2)引語。如吾前據(jù)《淮南子》所引“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以正王弼本《老子》“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是也。
(3)譯本。
(三)求致誤之故。
(甲)外部之傷損:
(1)失頁(yè)(2)錯(cuò)簡(jiǎn)(3)漶滅
(4)蟲蛀(5)殘壞
(乙)內(nèi)部之錯(cuò)誤:
(1)細(xì)誤。
(a)形似而誤。如墨經(jīng)“”誤“恕”,“宇”誤“守”,“字”誤“宇”,“冢”誤“家”是也。
(b)損失筆畫。如吾前見《敦煌錄》中“昌”作“”,“害”作“”之類。
(c)損失偏旁。
(2)脫字。
(a)同字相重誤脫一字。
(b)同字異行,因而致誤。如兩行皆有某字,寫者因見下行之字而脫去兩字之間諸文。
(c)他種脫文。
(3)重出。
(4)音似而誤。
(5)義近而誤。
(6)避諱。如《老子》之“邦”字皆改為“國(guó)”,遂多失韻。
(7)字倒。
(8)一字誤寫作兩字。
(9)兩字誤寫成一字。
(10)句讀之誤(文法解剖之誤)。如《老子》“信不足,焉有不信”,“焉”作“乃”解。后人誤讀“信不足焉”為句,又加“焉”字于句末。(見王氏《讀書志馀》)
(11)衍文(無意之中誤羨)。
(12)連類而誤。寫者因所讀引起他文,因而致誤。
(13)旁收而誤。旁收者,誤將旁注之字收作正文也。例如,《老子》三十一章注與正文混合為一,今不知何者為注為正文矣。又如,《孟子》“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zhǎng)也?!被蛑^“勿正心”乃“勿忘”之誤,此一字誤作兩字之例也。吾以為下“勿忘”兩字,乃旁收之誤。蓋校者旁注“勿忘”二字,以示“勿正心”三字當(dāng)如此讀法。后之寫者,遂并此抄入正文耳。
(14)章句誤倒。此類之誤,大概由于校書者注舊所捝誤于旁。后之寫者不明所注應(yīng)入何處,遂顛倒耳。
(15)故意增損改竄。此類之誤,皆有所為而為之。其所為不一:
(a)忌諱。如滿清時(shí)代刻書恒去胡虜諸字。又如,歷代廟諱皆用代字(上文6)。
(b)取義。寫者以意改竄,使本文可讀而不知其更害之也(上文10)。
(c)有心作偽。
校書以得古本為上策。求旁證之范圍甚小,收效甚少。若無古本可據(jù),而惟以意推測(cè)之,則雖有時(shí)亦能巧中,而事倍功半矣。此下策也。百余年來之考據(jù)學(xué),皆出此下策也。吾雖知其為下策,而今日尚無以易之。歸國(guó)之后,當(dāng)提倡求古本之法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