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根據(jù)國府轉送審查中政會所擬貪贓治罪辦法一案,已由該院法制委員會擬定《懲治貪官污吏條例草案》,其內(nèi)容頗嚴厲,第一條規(guī)定:“公務員對于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處死刑。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五百圓以上,千圓未滿者,處無期徒刑?!钡诙l規(guī)定:“公務員侵占公款者,依左列各款處斷之:(甲)五千圓以上者死刑;(乙)三千圓以上五千圓未滿者無期徒刑;(丙)千圓以上三千圓未滿,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無期徒刑,并科五千圓以下罰金。”第五條規(guī)定:“死刑之執(zhí)行用槍決?!币垃F(xiàn)行之《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規(guī)定,公務員犯上述第一條罪,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圓以下罰金;犯上述第二條罪,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圓以下罰金,則懲治貪污條例草案中所定,不是請吃衛(wèi)生丸,便是永嘗鐵窗風味者,似頗有“雷厲”之概,我們國民常痛心疾首于貪官污吏之觸目皆是,倘能有機會看見有幾顆衛(wèi)生丸一試功效,或鐵窗里有幾位權貴點綴點綴,為民眾稍稍除害,當然不勝歡迎,但“雷厲”是否能“風行”,倒是一個問題,倘不過像蘇州人所謂“躲在門背后盤辮子”,法制委員會諸公還是白轉念頭,徒然糟蹋紙墨罷了!
講到“雷厲”的懲治貪污條文,在民國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國府所頒《黨員背誓罪條例》第四條就有所謂“黨員舞弊侵吞庫款滿一千圓者處死刑,并沒收其財產(chǎn)”,但據(jù)我們所尚能憶及的,有曾任中山先生的秘書黃某在湖北建設廳任內(nèi)舞弊侵吞數(shù)十萬圓,被當?shù)亻L官告發(fā),又有在上海黨政報學各界一時炙手可熱的陳某,因對上??谷諘站葒饚つ坎磺?,傳聞亦有數(shù)十萬圓之侵吞,曾一度被中央某要人所扣留,均得逍遙法外,糊里糊涂的過去,不要說和《黨員背誓罪條例》絕對不相干,就是和普通《中華民國刑法》也風馬牛不相及!如今又來一個《懲治貪官污吏條例》,是否又“躲在門背后盤辮子”不可知,我們不愿多說煞風景的話,但望貪官污吏不在暗中失笑,那就萬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