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的效用
阿根廷的滅絕行動并非臨時起意,并非偶爾,也非無理性;它是有系統(tǒng)地毀滅阿根廷“一大部分”的全國團體,其目的在改變這些團體,重塑其樣貌、社會關系、命運與未來。
--費爾斯坦(Daniel Feierstein),阿根廷社會學家,2004年
我只有一個目標--繼續(xù)活到明天……但不只是活著,而是知道我還活著。
--維塔尼(Mario Vittani),關在阿根廷酷刑集中營四年的幸存者
1976年,勒特里爾重回華盛頓特區(qū),不再是大使的身份,而是進步主義智庫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的行動主義者。數千名同僚和朋友仍被關在軍政府的集中營面對酷刑,讓勒特里爾魂牽夢系,他利用重獲的自由致力于揭發(fā)皮諾切特的罪行,并對抗中情局的宣傳機器,為阿連德的事跡辯護。
他的倡議與奔走證明有效,皮諾切特面對了舉世譴責他的人權記錄。但讓同時兼具經濟學家身份的勒特里爾灰心的是,盡管全世界對監(jiān)獄里的處決和電擊大為震驚,大多數人對經濟休克療法保持緘默;或者就國際銀行給軍政府巨額貸款來說,仍顯得視若無睹,迷惑于皮諾切特擁抱“自由市場基本原則”。勒特里爾駁斥經常被引述的說法,說軍政府有兩套截然劃分的計劃--一套是在經濟轉型上的大膽實驗,另一套則是殘暴酷刑與恐怖的邪惡體制。這位前駐美大使堅稱只有一套計劃,而在這套計劃中,恐怖是自由市場轉型的核心工具。
“侵犯人權、體制化的殘暴、嚴密控制和鎮(zhèn)壓任何有影響力的異議分子,這些現象向來被認為,與軍政府實施的正統(tǒng)放任式‘自由市場’只有間接關聯,甚至完全沒有關聯?!崩仗乩餇栐凇秶摇罚═he Nation)雜志上發(fā)表一篇強烈控訴的文章。他指出:“這種特別方便的社會制度觀念,認為‘經濟自由’與政治恐怖可以共存而互不干涉,使得這些財政發(fā)言人能夠一方面支持他們的‘自由’觀念,另一方面又夸夸其談為人權辯護?!?/p>
勒特里爾甚至寫道,弗里德曼身為“現在管理智利經濟的經濟學家團隊的思想建構者和非正式顧問”,應該為皮諾切特的罪行負部分責任。他駁斥弗里德曼為自己辯解的說辭,自稱鼓吹休克治療只是提供“技術”建議。勒特里爾說,“以弗里德曼的方式建立的自由‘民間經濟’和控制通貨膨脹”,不可能和平達成?!斑@種經濟計劃必須執(zhí)行,而在智利的情況下,只有靠殺害成千上萬人、在全國遍設集中營、三年內監(jiān)禁超過10萬人才能達成……大多數人的退化,以及少數特權階級的‘經濟自由’,在智利是一體的兩面。”他寫道,“自由市場”與無盡的恐怖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和諧”。
勒特里爾引發(fā)爭議的文章在1976年8月刊出。不到一個月后的9月21日,這位44歲的經濟學家在華盛頓特區(qū)開車經過大使區(qū)中心時,一顆安置在駕駛座下的遙控炸彈爆炸,把汽車炸飛并炸斷他兩條腿。勒特里爾被炸斷的腳留在人行道上,人被緊急送往喬治·華盛頓醫(yī)院;抵達醫(yī)院時他已回天乏術。這位前大使與一位25歲的美國同事莫菲特(Ronni Moffit)共乘汽車,她也在攻擊中喪生。這是皮諾切特政變以來最令人發(fā)指和最具挑釁意味的罪行。
聯邦調查局的調查發(fā)現,炸彈由皮諾切特的資深秘密警察湯萊(Michael Townley)制作,他后來被聯邦法院定罪。殺手持假護照進入美國,且中情局知情。
皮諾切特2006年12月去世,高齡91歲,當時他面臨各界嘗試讓他為在位期間的罪行接受審判,這些罪行包括謀殺、綁架、酷刑、貪瀆、逃稅等。勒特里爾的家人數十年來嘗試讓皮諾切特為華府的炸彈攻擊受審,并要求美國開放該事件的檔案。但這位獨裁者壽終正寢,逃過所有審判,并發(fā)表一封死后公開信,為政變和使用“最大力量”防止“無產階級獨裁統(tǒng)治”辯護。皮諾切特寫道:“我多么希望根本不需要1973年9月11日的軍事行動!我多么希望馬克思-列寧意識形態(tài)未侵入我們的祖國!”
有些拉丁美洲恐怖年代的罪犯沒有這么幸運。2006年9月,阿根廷軍事獨裁統(tǒng)治終結23年后,一位重要的恐怖執(zhí)行者終于被判終身監(jiān)禁。這位被定罪的人叫艾契科拉茲(Miguel Osvaldo Etchecolatz),在軍政府年代擔任布宜諾斯艾利斯省警察局長。
在歷史性的審判期間,關鍵證人羅培茲(Jorge Julio Lopez)卻失蹤。羅培茲在70年代曾經失蹤、遭殘暴刑訊,然后獲釋放--現在同樣的事再度發(fā)生。在阿根廷,羅培茲以第一個“兩度失蹤”者聞名。直到2007年中,他仍杳無音訊,警方幾已確定他遭綁架是為警告其他可能挺身而出的目擊證人--和恐怖年代一樣的老伎倆。
該案的法官是阿根廷聯邦法院55歲的羅桑斯基(Carlos Rozanski),他判決艾契科拉茲犯六項殺人罪、六項非法監(jiān)禁罪和七項刑訊罪。他在宣判時采取一個不尋常的做法,他說,有罪的判決無法懲罰真正的罪行,但為了“建設集體記憶”,他必須再加注,判決是針對“1976年到1983年間,阿根廷共和國發(fā)生的集體大屠殺所犯的所有違反人性的罪行”。
借由這項判決,法官改寫了阿根廷歷史:70年代對左派分子的殺戮不是數十年來官方描述的“骯臟戰(zhàn)爭”,不是兩方沖突且各自進行不同的罪行,失蹤的人也不是瘋狂的獨裁者沉迷于虐待和個人權力的犧牲者。真正發(fā)生的是更科學、更駭人聽聞的理性所造成。就像法官說的,那是一個“由國家的統(tǒng)治者執(zhí)行的滅絕計劃”。
他解釋說,殺戮是體制的一部分,早已計劃好,并在全國各地以一致的方法加以復制,且其明顯的意圖并非攻擊個人,而是摧毀那些人所代表的部分社會。種族屠殺是嘗試謀殺一個群體,而非個人的集合;法官指出,因此那是種族屠殺(Genoc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