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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房價漲而CPI沒漲(1)

看不懂的CPI 作者:范言慧


2007年中國的房價大幅度上漲牽動人心。2007年全年,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比上年上漲7 6%,漲幅比上年提高2 1個百分點。根據(jù)零點公司的一份調查,60 6%的城鎮(zhèn)居民認為住房價格非常貴,30 7%認為比較貴。住房價格的過快上漲已經(jīng)超出了多數(shù)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但從CPI上來看,2007年全年CPI上漲4 8%,其中食品價格上漲12 3%,拉動價格總水平上漲4 0個百分點;而居住價格卻僅上漲4 5%,拉動價格總水平上漲0 6個百分點。房價的大幅上漲與CPI的相對緩慢調整形成反差,這也引起了人們的質疑:為什么房價的上漲沒有在反映民生的CPI中體現(xiàn)出來?

對此,國家統(tǒng)計局作出如下解釋:商品房價格不直接納入CPI,一是出于國民經(jīng)濟核算的需要,CPI的統(tǒng)計口徑必須與國民經(jīng)濟核算體系中的消費分類保持一致。從統(tǒng)計核算角度看,對購房的人來說,他們更多的是將自己的流動資產(chǎn)轉為固定資產(chǎn),因而購買商品房通常屬于投資范疇,而不屬于消費行為。二是商品房購買與當期消費不同步,購買支出與當期實際住房消費不對等。商品房購買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在短期內大量金額的集中投放,但商品房要用于今后幾十年的消費。換句話說,當期的實際住房消費對應的只是整個住房消費的一部分(國際上通常用約當租金來代替),而不是整個住房的價格。

對居住類服務在CPI中的地位問題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不僅在我國如此,在其他國家也是如此。比如在2005年房價高漲的美國,人們就對當時亢奮的房價和沉默的CPI提出了質疑:居住類商品或服務在CPI中占有如此重要的位置,何以房價漲,而物價不漲?

事實上,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依照CPI編制的三種不同方法,對房價的處理方式也有三種:在獲取法中,以消費為目的的房屋價格在統(tǒng)計范圍之內,反映為獲取房屋所付出的代價;在支付法和使用成本法中,房價不在CPI的統(tǒng)計范圍之內,但在支付法中,抵押貸款利息是購買居住服務的重要支出,因此貸款利率就成為居住類服務的衡量手段,在使用成本法中,則以房租來間接衡量房屋的價格,而對于自用住房,是通過估計出來的約當租金來衡量房主的使用成本。

用房租作為消費者當期的使用成本有其合理之處,畢竟住房不像很多其他消費品一樣會被一次性消費完畢,消費時間較長決定了消費者每月或每季度獲得的“居住服務”也沒必要用購買整個住房的成本來衡量。但是當房價上漲時,尤其是房價相對于房租上漲較快,導致房價/房租比過高偏離歷史軌道時,問題就會出現(xiàn)。此時人們?yōu)楂@取住房而付出的代價會大幅提高,購房者會一下子“變窮”,因為購房可能會使他用于購買其他商品的“可支配收入”大大減少,而物價卻可能因為只考慮房租而沒發(fā)生太大變化,于是對于CPI的質疑就會接踵而至。

問題就出在:住房除了可以作為提供居住服務的消費品,還具有投資功能。房子作為一種不動產(chǎn),在通貨膨脹發(fā)生時,是一種很好的保值手段,而投機者也會把房子作為一種快速賺錢致富的手段。在適宜炒作的環(huán)境下(如通貨膨脹、低利率),投機者乘機拉高房價,甚至使其價格嚴重脫離其應有的價值。這種投機行為嚴重扭曲了住房本身所具有的消費功能,因此受到傷害的就是那些以消費為目的而購買房子的購房者。房價的大起大落可能會超過普通購房者的承受能力,這也充分體現(xiàn)出房價的資產(chǎn)價格特征。

當房價上漲時,很多人會將焦點集中在房價所帶來的巨大支出上:一個普通的居民一生中最大的支出,可能就是住房了,如此重要的開支,理應賦予其較高的權重。這樣的看法似乎無可厚非,但是問題在于CPI衡量的是當期的消費籃子相對于基期的變動,即便住房支出的數(shù)目很大,但如果把這筆開支進行分攤,那么在當期應承擔的開支就會大大減少。此外由于CPI是一個平均意義上的價格指標,即便一些人群的住房開支在其總支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與所有對象人群平均之后,所得到的CPI與該群體自身實際面對的CPI可能也會相去甚遠。提高居住類開支在居民消費總支出中的比重可能是一個辦法,但只要我們仍用房租來衡量而不是用房價來衡量,權重的改變一樣不會使CPI的變動追上房價的變化,因為房租上漲的速度是無法追上房價的。因此我們不能要求CPI一定要與房價漲速相同才是合理的。

但是我們前面也看到,并不是不能將房價納入到CPI中。雖然目前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采用支付法和使用成本法來編制CPI,但也有少數(shù)國家,典型的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也采用獲取法來編制CPI,即將房價納入到CPI的統(tǒng)計中。1983年以前的美國也采用這種方法,現(xiàn)在轉為采用使用成本法,使用租金來間接衡量房屋價格。對于我國的編制方法,前國家統(tǒng)計局局長謝伏瞻在2008年初“介紹2007年中國國民經(jīng)濟運行的情況”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在我們的CPI當中,是不直接包括商品房銷售價格的,但是包含了居住類的價格。在居住類價格當中,包括了建房和裝修材料,包括租房的租金,包括對公房的房租和私房的房租以及其他費用。也包括自有住房,包括房屋貸款利率的變化,物業(yè)管理費用、維修費用等等,這實際上都是與房價密切相關的?!睆纳鲜霰硎鲋锌梢钥闯?,我國采用的是支付法與使用成本法的折中。

是否將房價編入CPI的關鍵是要看編制者是出于什么目的,而每種目的都有其各自的道理。那么為什么澳大利亞要采用獲取法?而美國在1983年又從這種方法中退出,采用使用成本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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