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在采用獲取法編制CPI之前,澳大利亞采用的是支付法。從1986年開始,澳大利亞將抵押貸款利息納入到CPI的統(tǒng)計范圍內(nèi),以衡量居民住房的使用成本的變動,房主對自己的住房服務的消費則用估計的租金來衡量,并且抵押貸款的成本也被納入到CPI中,以當前的利率水平和房價變動所引起的債務狀況來衡量。但從1993年起,澳大利亞中央銀行采用了通貨膨脹目標制,在新的政策框架下,澳大利亞中央銀行需要為其貨幣政策確定一個中期的通貨膨脹的調(diào)控目標,該目標在2%~3%之間。為了有效地將通貨膨脹控制在這個目標內(nèi),中央銀行需要獲得準確的通貨膨脹數(shù)據(jù)以制定相應的政策,然而此時原有的CPI衡量方法受到了人們的質(zhì)疑:首先,出于政策目的,CPI應當記錄當前消費品和服務的價格變動情況,而不是資產(chǎn)價格或為獲得資產(chǎn)而發(fā)生的債務的成本(即利息);其次,將利息變化引入CPI中,這意味著CPI的變動同時也會受到貨幣政策工具調(diào)控的影響,因為當以政策調(diào)整為目的而調(diào)節(jié)利率時,居民所面對的抵押貸款利率也會發(fā)生變化,這會推動CPI發(fā)生變化,因而不能真實和純粹地反映經(jīng)濟中的通貨膨脹壓力。比如為了抑制通貨膨脹,貨幣當局需要提高利率,但這一措施同時也會抬高CPI,從而會對人們產(chǎn)生誤導。因此作為政策盯住的對象,首先應當將政策本身的干擾剔除,使之能夠反映真實的市場形勢。
由此可見,這種采用包含了房貸利率的支付法的一個弱點在于,它會受到央行政策調(diào)節(jié)的直接影響,央行若采用提高利率的緊縮政策,將會抬高CPI,從而引起CPI出現(xiàn)一定程度的偏差。此外,獲取法的本源含義也正好切合澳大利亞貨幣當局的政策意圖。澳大利亞貨幣當局采用了通貨膨脹目標制后,其需要關注的是“消費者所面臨的市場價格的上漲情況”,而這也正好適合使用獲取法。
在澳大利亞CPI的商品籃子中,居住項在整個CPI籃子中的比重是19 74%,其中房租占5 6%,水電及燃料占3 23%,而房屋購買占7 86%,房屋維修占1 85%,契稅及雜費占1 2%。從各個項目的所占比重來看,房屋購買和房租所占的比重較大,二者合計在CPI商品籃子中占了13 5%。
美國采用的是使用成本法。使用成本法的思路很好,它能夠反映出物價上漲對民生的影響程度,并剔除住房購買中所含有的投資因素。但是,為實現(xiàn)既定的生活標準所應付出的成本很難直接觀察出來,比如人們很難說出為達到10年前的生活質(zhì)量,今天需要花費多少,所以在實際當中人們只能盡量去接近這個標準。雖然以此種方法得出的CPI不能說完全等于一個“使用成本指數(shù)”,但它為CPI提供了一個努力奮斗的目標,也為人們定義CPI的偏差提供了一種標準。在居住類商品或服務的統(tǒng)計方面,根據(jù)前面的介紹,這種方法衡量的CPI同支付法一樣,也不包含房屋價格,但卻包含了房屋的租金和自用房屋的約當租金。應注意的是,這里的使用“成本”指的是一種假設的支出:在本期最少要花費多少才能夠達到基期的生活水平,價格指數(shù)就是這種假設的支出水平與基期的支出水平之間的比?;蛘咭部煽醋鍪且环N機會成本,即如果放棄自住而將其租給別人的話,房主可收取的租金。
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對于房主自用房屋價格變動的衡量采用的是資產(chǎn)價格的方法(即獲取法),即將房屋的購買視為同購買其他消費品一樣,但這種方法的爭議之處在于:房屋具有消費和投資雙重屬性,并且其具有的投資屬性要大于其他消費品,而CPI的編制目的是要排除投資品,因而房產(chǎn)與股票、債券以及終身保險等均在排除之列。那么資產(chǎn)價格方法還是否合理?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房價上漲,房屋的主人會十分高興,就像手持的股票價格上漲一樣,但如果食品、水電和其他消費品的價格上漲,就不太令人高興了。可見資產(chǎn)價格方法將房價編入CPI就違背了排除投資品這一原則。但由于房屋同時也具有消費的屬性,甚至還是一些普通家庭的最大支出,因此還需要反映出住房給人們提供的居住服務的價格,雖然房租可以反映居住服務的價格,但由于很多住房是居民的自有住房,它們并不具有市場價格。在美國,自有住房的比重占所有使用房屋的比重已經(jīng)達到60%,如果想全面反映居住服務的使用成本,就需要把這些自有住房也包括在內(nèi),于是人們想到估算自有住房的約當租金,即前面提到的房主自估租金。由于它的數(shù)據(jù)不能直接在市場上獲得,因此調(diào)查員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來估計它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