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 程序監(jiān)管

公權市場:中國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 作者:徐宗威


從法律的角度講,程序就是公正;從特許經營的角度講,程序就是監(jiān)管。有了程序,遵守了程序,委托經營的項目已經成功一半了。特許經營有哪些程序要注意?

第一, 項目的審定要講程序。

一個地方,一個城市,在一段時間內有多少項目要拿出來實行特許經營要心里有數,不能今天想起一個,明天想起一個。這就需要對當地市政公用事業(yè)項目做梳理,排排隊,列出一個擬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清單。這個項目清單要經過程序由政府審議和批準。政府的審議和批準,一方面是對項目清單的審批;一方面是對項目實行特許經營,政府的要價和意圖進行審議和批準。當地的公用事業(yè)項目委托出去,政府的要價是什么,希望社會企業(yè)的投資規(guī)模是什么,發(fā)展規(guī)模是什么,服務標準是什么,總要事前有個基本要求。不然,只批準項目清單,那就去談吧,怎么談都行!這可能不妥。這對項目,對社會公眾是不負責任的。這個程序有了,市政公用事業(yè)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就有了比較好的基礎。

第二,項目的招商要講程序。

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政府批準了,接下來就是要招商,招聘社會企業(yè)進入和參與。招商要公開、公正、公平,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的文件里面講要實行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程序是需要堅一夜醒來,公交車又換了一家公司。乘客摸不著頭腦不說,好像自己的權益被出賣了。

持的,這是原則。當然在原則之下,能不能,需要不需要采取靈活的辦法,這是一個例外問題。公開招標的公告時間、公告范圍、評議標準、評議結論,要公開透明。在公開招標的過程中,對社會企業(yè)要一視同仁,不能設置歧視性的政策。國企、民企、外企要一視同仁。只要具備戰(zhàn)略投資者條件、業(yè)內經驗豐富、社會信譽良好都應當是招商對象。

在招商的程序里,必須加一條,就是招商的方案要讓百姓知道。不然真的像李振東先生講的,是政府決定,居民買單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水廠也好,公交公司也好,一夜之間轉給其他社會企業(yè)經營,這種感覺很不好,似乎是自己的什么東西,在自己不知情的時候,給賣掉了。如果招商的方案百姓不知道,這至少是社會公眾對自己利益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沒有得到尊重,這個程序沒有充分執(zhí)行,恐怕為監(jiān)管運營埋下隱患。因為最初政府沒有聽到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項目的委托要講程序。

經過公開招商,擇定了經營者。這個項目只是開了頭,遠遠還沒有完。接下來必須走兩個程序:一是授權書;二是簽合同。授權書很重要,它明確了當地公用事業(yè)的某一個項目政府委托給某一個企業(yè)做。這個很重要。因為明確給誰做了,別人就不可以再做。這個企業(yè)獲得了這個項目的特許經營權。這是法律授權也是法律依據。但是僅有這個程序是遠遠不夠的。合同是更重要、更本質的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很多地方好像有了授權書就高枕無憂了,而忽視合同工作。這么重要的合同,往往是幾頁紙了事,該闡述的內容條款缺了一半,造成日后監(jiān)管的被動局面,甚至釀成不可挽回的錯誤。上文講的合肥煤氣廠的爆炸,很大程度上就是合同問題。因為政府當初的合同里就沒有這些監(jiān)督檢查的具體條款。

市政公用八個行業(yè)的管理者,都掌控著一定的國有資產和公共資源,同時也成了重點監(jiān)督的對象。

特許經營合同到底叫合同,還是叫協議?我認為還是應當叫合同,有兩個理由,第一,中國文化。在中國文化中,“協議”往往被理解為是簡單事項和簡單條款的書面形式。而中國文化中的“合同”往往是一個比較正式的全面的共同意愿的書面表達形式。從中國文化的角度,講合同比講協議更容易引起和得到各方面的關注重視,更加嚴緊地做好合同中涉及各方權益條款的起草和談判工作。如果能夠得到更多的關注和重視就可能把工作做得更好。第二,法律規(guī)范。大家都知道,國家有《合同法》,既然國家有《合同法》,政府與企業(yè)就市政公用項目經營所簽訂的文書是一個重要的文件,為什么不用合同這樣一個規(guī)范的名稱,為什么不用一個國家法律規(guī)范的名稱?用國家法律規(guī)范的名稱對工作只能有好處不會有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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