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位人壽保險推銷員向其初中同學(或許是多年不見了,一見面就非常熱情)介紹一個險種,他有意夸大該險種的分紅及儲蓄功能而弱化其保險功能?!熬彤敶驽X唄!幫老同學完成任務,不然我就沒飯吃了?!北kU推銷員終于利用人情資源打動了老同學。這種鼓吹儲蓄而弱化保險的騙人方式還算不上卑鄙,比較卑鄙的干脆就以虛設保險標的的方式來套取保費。比如,有的人壽保險公司設計的“10萬元意外險”,需要投保人交4000元保費,其條件是被保險人“60歲之前意外死亡”。按中國人的平均壽命而言,這個險種設計本身就是一個騙局。更普遍的“人情保單”騙術則是:模糊合約條款解釋,讓投保人處于似懂非懂的狀態(tài),或者說“到時候找我,一切都好辦”的諾言;實行保險公司與醫(yī)院的合謀方式,迫使就醫(yī)者投保反而比不投保多開支醫(yī)療費。2009年3月13日出版的《投資理財》雜志,刊登了一篇名為《保險機構擺迷魂陣,產(chǎn)品成勾魂藥》的文章(記者孫曉宇),文中寫道:“當下,保險業(yè)何止一個‘亂’字了得。保險產(chǎn)品琳瑯滿目,五花八門,投保人難以看懂;保險公司、代理人絞盡腦汁到處兜售,甚至不惜欺騙銷售,誤導營銷,消費者‘屢屢中招’?!蔽闹羞€轉(zhuǎn)引了一個其他媒體刊登的案例:“今年46歲的曾女士,1997年在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的不懈勸說下,為丈夫買了份終身保險。2003年6月,曾女士的丈夫在家中意外死亡,曾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派人調(diào)查后得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多種疾病,屬帶病投保,認為曾女士隱瞞事實,不予賠償,也不退還保險費”。很明顯,保險公司的經(jīng)營手段帶有欺詐性:先讓你投保進來再說,而后在理賠的時候跟你“算后賬”。該案例經(jīng)過訴訟程序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曾女士支付6萬元的保險費。就事情而論,很可能曾女士在人情攻勢下,不得不入保,只是“留了個心眼”,沒將丈夫的健康狀況說清。而問題的關鍵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未告知投保人要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作出說明。因此,法院的一審判決依據(jù)這一道理將責任確定在保險公司一方。人壽保險公司利用“人情陷阱”進行欺詐性交易,其具體操作人員(一般稱為“保險代理人”)也有一個自我交易的基礎,即他(她)在一般道德準則下,應當持守相對誠實的原則;在一般道德準則之外,他(她)又要對公司設置的激勵機制作出反應,用好的業(yè)績來證明自己的能力并取得可觀的報酬。為了使欺詐性交易的法律風險盡可能低,利用人情網(wǎng)絡開展業(yè)務就成了首選之策。這樣,名義上美好的商業(yè)行為又回到幾乎消失了的小商販“殺熟”行為的本質(zhì)上去了。人壽保險公司的激勵機制很簡單,幾乎就是計件工資的翻版,保險代理人每辦成一筆業(yè)務,提成40%左右,而后在第二年與第三年再予遞減提成。按會計學原理來說,這叫工資成本集中攤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