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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論語言(2)

利維坦 作者:(英)霍布斯


因有命名之法,及有大小范圍之名,故吾人得以物之因果,推為名之因果。設有完全聾啞不知文字之人,見一三角形,又見有兩正角,則憑其思索之功,亦能求三角之和等于兩正角之和。倘使另易一他式之三角形,則此人若不詳加比較,必不能即知此三角之和亦等于兩正角之和,但在能用文字之人,既發(fā)現(xiàn)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兩正角之和(但使其三邊皆為直線,不論其長短如何)之定理有普遍之性質(zhì),于是可以文字記載之曰:“凡三角形,其三角之和,必等于兩正角之和?!庇谑窃谝惶?、一時,所得一事之真理,得以載而記之,以應用于任何時、任何地,而無須再勞吾人之心思也。

以文字記思想,其應用于數(shù)目尤為顯著,今有愚夫,不知以一、二、三、四記數(shù),雖聞鐘鳴,必不能辨其為幾聲鐘。由此推想,當數(shù)目未有其字之時,人類只知以手指記數(shù)。今日各國記數(shù)皆以十進,間有以五進者,職是故也。當此之時,人對數(shù)目之知識,僅以十為止。如一亂其次第,則不自知其為幾何。至于加減,及其他算術,則更不能為之。故無文字,則不能記數(shù)。物之大小、動之快慢、力之巨細,凡此知識,皆于人生大有關系;而在未有數(shù)字之前,則胥無以測度之也。  

兩名相連成為一肯定語,如“人是生物”,或“如渠為人,渠為生物”。如第二名之“生物”表示一切第一名“人”所表示者,則此肯定為真;否則為假。真也假也者,乃語之性,非物之性,無語則無所謂真假。若有人疑某物為曾有而實無之,或期望不能有之物,此可名為錯誤,不可謂此為不真誠也。  

真理既賴于名及名之排次得當,故求真理者,必先知其所用各名究代表何物,而又須用之于合宜之次第;否則如鳥陷網(wǎng)羅,愈掙扎而愈不能解脫矣。故在幾何學(上帝所賜吾人之唯一科學),其初步即在確定各名之所表現(xiàn),謂之定義。  

故凡求知識者,必須審查昔日著作家所用之定義是否正確。倘系未經(jīng)審慎,任意所定,則必須改正之,或重定之。蓋定義之錯誤,因推理之進行而愈積愈多,漸引人入于荒謬之境。及其察覺,亦復無術避免,非就錯誤之始,重新推論不可。故盲從故籍者,如司賬員加積各小項目以求總數(shù),及見總數(shù)之不合,又不知各小項目中之有誤,則真無術以自解;此猶小鳥由煙囪入室中,見玻璃窗之光,欲飛出而不得,蓋不自知其來路之誤也。故定名之正確,為語言之第一應用,亦即科學之初步;而定名之不正,亦即語言第一之濫用,因此發(fā)生種種不正確無意識之學說,致使盲從故籍不假思索者,其愚蠢更出愚夫以下,正猶有科學之真智者超乎愚夫以上也。愚夫無知識,不得科學之益,亦未受謬說之害。蓋彼唯憑其固有之感覺與想象,不致陷于失誤。至于能運用言語文字者,則可以為明哲,亦可以為瘋狂。反之,不通文者,不能極慧,亦不能極謬,除非其記憶機關有疾耳。故文字者,智者之計數(shù)器也,彼用之以計算;愚者之金錢也,彼視之為寶物。而其所以寶之者,蓋因其為亞里士多德、西塞羅(Cicero)、湯瑪斯(Thomas),或其他學者之所賜云。  

名者實為計算之本。有名,斯可以加、可以減。拉丁文稱賬簿為rationes,稱計算賬目為ratiocinatio,稱賬目中之各項為nomina,即“名”是也。希臘文中之 ó os,則通于“言”及“理”,非謂無“理”不能有“言”,乃謂無“言”不能有“理”耳。至論理之術,則謂之syllogisme(三段論法),即將一個結(jié)論,綜于別一結(jié)論之法也。因同一之物,人于計算之境地不同,故其名亦有各項之用法。大別凡有四類:  

第一,就物之質(zhì)體計之者,則有生活的、富感覺的、合理的、熱的、冷的、動的、靜的種種,此皆先設想一質(zhì)體之存在,故皆質(zhì)之名也。  

第二,就物之偶有性,類如幾何長、如何熱、如何動,因而立長度、熱度、運動等名詞,此皆質(zhì)體之偶有性之名稱。因此偶有性,而質(zhì)體亦因之彼此有別。凡此種名稱,謂之抽象之名。抽象者,非謂與物質(zhì)無關,乃謂與物質(zhì)之計算無關。  

第三,就吾人本身之各性質(zhì)而立名。如吾人見一物時,不論其所見之物之本體,而就所見者名之“顏色”;如聽一物時,不論所聽之物之本體,而就所聽者名之聲音。此皆吾人之幻覺或概念之名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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