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二之自然律,即“人類各舍其為和平障礙之權(quán)利”,乃引起第三律焉:即人類應(yīng)履行其已成之約是也。蓋無此律,則約為具文,而人人仍各充分行使其對一切事物之權(quán),而戰(zhàn)爭無已。
故此律也,實為正義之源泉。在人自為戰(zhàn)之世,既無所謂約,即無所謂不義。及約之既立,則背之即為不義矣。故不義之解釋,即不履約是也,而非不義者,則為義。
夫有互賴之約而雙方各有不履行之懼,其約不為有效。然其為懼之因,乃由無一權(quán)力者以督之,故此時亦無所謂不義。及此督責(zé)之權(quán)既立,則負約之所得,將不敵其受刑之所損,由是公道得保,而義與不義之名稱興焉。學(xué)院派對于義之解釋為“義也者,乃常存之志意,給與人人以其己有者也”,故“己有”之界未定,則無所謂不義;而國家未立,則人人可物物而有之,則無所謂“己有”。故義之為物,即遵行有效之約是也;而約之有效,乃因有國權(quán)而使然,有國權(quán),然后能強人之履約而公道生焉。
愚昧之徒,其心不知有義,甚且宣之于口,以為人人皆能擅自為謀,則約之立與不立、行與不行,彼自能就其利于己者而行之,不為不合理也。若而人者,固知有所謂約,亦知約之或踐或違,又知踐者則名為義,違則稱為不義矣;特以為不義之行,往往正為己身之利,于是上帝之存在,可以不信也;而他人之譏謗利害,可以不問也;天國之賞,可以豪取也;蓋取之而無害,則何為不可,既無害,則非錯誤,既非錯誤,則非不義;且縱不義,而為利,則又何恤焉。自世間有此種議論,而大惡乃有獲美德之名者。于他事也,皆不許人之背信,獨以背信而得國,則從而怒之。故外教之人,既知尤比德神曾廢其父而自王矣,乃猶信尤比德為正義之擁護者,而法學(xué)家寇克氏亦曾云世子以叛逆得位,其即位仍為合法。由是言之,太子弒父王而代立,其行雖可名為不義,然不能認為違理。蓋人無不為利己之行,其利于己,則固合理矣。雖然,此種議論,皆屬謬誤。
夫此問題,不可以無治之世之口頭的允諾相比也。今既有政府,而一方對于其約或已履行矣,則試問他方究以履行之為合理乎?抑以不行之為合理乎?予則以為行之為不反于理。蓋第一,設(shè)人為一事,而其事如不遇意外之變動而必為害者,即令此意外果實現(xiàn)而轉(zhuǎn)為其利,然此事之行,終不得謂之智;第二,在人人相戰(zhàn)之世,除自身之智與力,固莫可賴以自衛(wèi)矣,今既有團體之存在,則人人將仰賴于團體之保障,乃斯人顧以欺其同袍為得計,則尚得望人之助之乎?故凡破團體之約而自以為合理,則必為團體所驅(qū)除;即令其團體一時遭其欺蒙而猶容之,則不久亦必發(fā)覺而不之復(fù)容,而滅亡隨之。故之毀其群約,而但冀幸于不發(fā)覺而見容,以此為安,寧得謂為合于自保之理?蓋如是之人,一旦為他人覺察,必群起而攻之無疑矣。
至謂天堂永久之??梢苑叫g(shù)得之,此尤為不經(jīng)之談。蓋天國唯有一途可達,第非為違約,而顧為守約耳。
至于以叛逆而得國權(quán),成者固多,敗者尤眾。即令成矣,而他人從而效之,又烏得為安。故叛逆之行,乃悖于理。故守約,正義也,乃合理之道,而不令吾人自戕其生也,故謂之自然律。
方今有少數(shù)人,以為自然律者,非據(jù)以定今生之安全,乃據(jù)以定死后之福利者。故因是有以違約為可達此目的,而遂認為合理者。如認叛弒眾所公戴之君主為義行者即是。雖然,身后之事,未易知也,違約之舉,彼時如何受賞,更未可知也,為此想者,不過得之傳說,或得之輾轉(zhuǎn)傳說,而以為說之者曾受神之啟示而已,庸可恃哉!故違信不得稱為合理的或自然的法則。
又有承認守約為自然律,而謂有例外者。如對于倡邪說者及屢背約者,皆是。但此亦不合理,蓋假使因一人之罪而吾人之約便可毀,則斯約即自始不能成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