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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責任觀:時代呼喚責任感,為民強化責任心

領導者36觀 作者:傅治平


四、樹立責任觀,要強化“問責制”

領導者有了責任意識,把權力與職位變成了一種責任之后,隨之而來的便是對責任履行的監(jiān)督。“問責”這個詞也進入了社會生活。

有責任,就必定會出現(xiàn)“問責”。沒責任,誰來問?問了也白搭!過去我們只把領導職務看做是權力、地位的象征,很少看成是責任的象征。盡管我們也經常說:領導也是一種責任,但多數(shù)只是說說而已,真要負責的時候,領導的責任就變虛了,問責只是問出些“小蘿卜頭”或“替罪(責)羊”。在問責的問題上,有些地方和部門說得多動得少,即使是有所動作也是輕描淡寫或忽略不計。其實,領導者有比老百姓和一般干部更大的權力、地位、作用,對于這些位高權大的領導者,必須用更嚴格的標準來要求,必須有動“真格”的責任制度來管束,否則就難以達到管理有效的目的。

此外,在我們的干部管理中,經常有這樣的問題:領導者好像只有違法犯罪了才會失去領導職務,如果不是違法犯罪,即便有這樣那樣的失誤、失職行為,給黨和國家造成損失,給人民利益帶來損失,也不會被罷免官職。于是乎,官照樣當,權照樣用,錯誤照樣犯。只有到了“東窗事發(fā)”、觸犯刑律的時候,人們才來總結教訓。這樣的干部管理制度和做法,沒有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無形中放縱了管理和責任,也貽害了干部。

專家認為,“引咎辭職”并非僅僅是針對官員失職的一種制度設計,而是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一步,具有多方面積極意義:

第一,有助于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施政理念的轉變,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讓那些工作不盡職、有重大責任過失的干部主動下臺,不僅拓寬了干部“退出”的渠道,而且將權力和責任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這對權力進行有效監(jiān)督是一個重大突破。

第二,有利于形成一種好的“官德”和新的“官場文化”。隨著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進,有咎必辭、有責必究、有過必罰將成為政治生活中一個新的慣例。通過擴大輿論監(jiān)督的深度和廣度、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等,迫使各級黨政官員不僅要對上級負責,更要對公眾負責,有助于增強領導者的政治責任心,形成官員勇于承擔責任的良好風氣,使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得到真正貫徹落實。

第三,在當前的國內外環(huán)境下,建立黨政領導者引咎辭職制度,可以有效平息社會不滿情緒,緩和干群矛盾,有助于塑造執(zhí)政黨的公信力和政府的良好道德形象。只有建立起“官員問責”制度,用與其權力相對應的責任追究或承擔機制以及各種監(jiān)督手段加以督促,才能使官員樹立起依法行政的責任意識,才能使領導者真正承擔起責任。

從不問責到問責,再到以法制保障問責,體現(xiàn)了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隨著“官員問責制”的建立,問責將更廣泛、更深入,約束官員行為的規(guī)定也將越來越嚴密,觸犯其中任何一條,都可能受到處分甚至丟官。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的“官員問責”,正在沖擊太平“官念”?!肮賳T問責制”給各級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風險,使為官變成了一種高風險職業(yè)。這也就要求各級政府官員必須從以往的“我當多大官就有多大權”轉到“我當多大官就有多大責任”的“官念”上來。而這樣的趨勢,在制度設計的推動下,不僅促進領導者成為一個肯負責任的干部,也促使我們黨成為一個更負責任的政黨,我們的政府成為一個更負責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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