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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他山之石 02

稅收的邏輯 作者:李煒光


驚心動魄的財政歷史表明,憲政制度的演進是以議會爭取制稅權的斗爭為起點的,在這個漫長、曲折和流血的過程中,最終主宰人類主流文明的憲政精神是源源不斷地流動著的、承襲著的。英國有一句諺語:“稅收是代議制之母”。在15世紀之前,批準納稅幾乎是議會唯一的職能,議會主要就是一個納稅人的會議,議會最初體現(xiàn)的也并非是什么民主理念,而是財產(chǎn)權作為對主權者約束在先的理念。所以,在任何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里,財政的實質(zhì)就是議會中心主義,體現(xiàn)的是一種納稅人至上、王在法下的精神。促使英國向憲政民主體制發(fā)展的《大憲章》、《權利請愿書》、《權利法案》等具有里程碑性質(zhì)的憲法性文件,都是在議會反對國王征稅權的斗爭中產(chǎn)生的,著名的英國革命、法國革命、美國革命也都是從納稅人的抗稅運動開始的。

中國的情形則完全不同。自秦始皇確立了“天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的原則以來,皇權專制始終是傳統(tǒng)政治的唯一核心。雖然為了維持龐大宗法體系內(nèi)的和諧與平衡,這個制度在自我調(diào)整空間比較充裕的時候,也會對自身過分專制化的趨向加以一定抑制,有一些對君主權力的法定限制手段,如議、封駁、臺諫制度等。但正如德國哲學家雅斯貝斯指出的:“一旦建立了獨裁制,便不可能從內(nèi)部把它消除……這部機器幾乎自動地保持它自己?!敝袊蕶鄬V浦贫鹊淖晕乙种浦荒芫窒拊诤苡邢薜姆秶畠?nèi),其專制性不僅不可能從根本上被消除,相反會隨著自身邏輯規(guī)定的方向惡性發(fā)展。宋代以后,皇權專制制度走向極端化,君權實現(xiàn)了其對整個社會的超強控制,相權被一分為三,進而在明代被取消,以“內(nèi)閣大學士”代之。明代,皇帝之“敕”高于國家之“律”的制度特征發(fā)展到極端,顧炎武稱之為“權乃移于法”。

在威嚴無比的皇權制度下,向誰征稅、征什么稅、征多少稅、怎樣征稅,完全是皇帝一個人說了算,他所擁有的征稅權是無限的,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制約,地方官員則打著“圣旨”、“上諭”的旗號“暢行無阻”地征稅,依靠從上至下施加強大的政治壓力,“完成政治任務”式地征收,征收多少全憑一時一地的需要,全然不顧農(nóng)民有沒有承受的能力,對納稅者亦不承擔任何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

中國的農(nóng)民階級從來沒有任何權利可言,只有不能不承擔的納稅義務如影相隨。他們直接面對的是打著皇帝的旗號、代表專制皇權的各級官吏,處于絕對的劣勢地位,只能“聽天由命”?;蕶鄬V粕鐣矝]有任何一種政治力量(如歐洲的貴族領主)處于政府和農(nóng)民之間起一種“緩沖”作用。中國歷史上稱政府征收的賦稅為“皇糧國稅”,納稅者被稱為“小民”、“平頭百姓”,片面強調(diào)納稅人的義務而完全忽略其權利等都是這種思想和制度的反映。這種惡劣的、毫無生機和前途的制度嚴重破壞了社會再生產(chǎn)過程,構成對小農(nóng)經(jīng)濟一種極大的殺傷,成為導致財政危機和政治危機、引發(fā)周期性社會動蕩的基本因素。中國歷史上頻繁的改朝換代并且社會動亂的周期越來越短,清晰地標志著中國皇權專制制度在走向極端的同時,也在一步步無可挽救地走向滅亡。

中、西方的制度差異如此之大,令人感慨不已。清末以來,中國亦有一百多年的憲政歷史,卻始終沒有真正找到一條制約政治權力的憲政之路。中國人引進民主理論的目的只是為了中國也像西方國家一樣“船堅炮利”、經(jīng)濟繁榮。然而,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他們沒有充分的時間來思考憲政民主精神的內(nèi)涵。這種先天不足的憲政文化極大地影響了清末的立憲運動,并導致此后一次又一次向民主法治方向邁進的失敗。

在中國語境中,法律是為政治服務的,是統(tǒng)治者獨掌的工具。既然是工具,那么需要的時候可以用,不需要的時候也可以不用。而作為“法律中的法律”的憲法,也就變成了各部法律中最不像是“法”的東西——沒有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形式,沒有法律責任和違憲審查作為后盾,不能對社會生活起實質(zhì)上的調(diào)整作用,而是對一些既定原則的承認,成為國家的政治宣言和維護統(tǒng)治合法性的工具。

這種影響至今在中國人的頭腦中仍然十分頑固,久久揮之不去,并突出反映在人們的財政觀念上,認為財政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是為政府服務的。憲法中只規(guī)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法中只規(guī)定納稅人為單純的“義務人”,而納稅人權利則幾乎被完全忽略。政府是在征收和使用自己的錢,跟納稅人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納稅人無權說三道四。法律工具主義之下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是為了賦予統(tǒng)治者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和為統(tǒng)治者的決策提供合法性的機構而存在的,無法成為真正的財政、預算的立法機關(因為有更多的法律產(chǎn)生于人大之外),無法成為政府與納稅人利益進行交涉與協(xié)調(diào)的場所,無法發(fā)揮對國家法律秩序的監(jiān)督與引導功能,因而也就無法創(chuàng)造出一個公平正義的稅制和陽光的財政預算體制來。職能的軟化和空泛化,使其不可避免地成為政治權力下的一種擺設和“表決機器”。

溫家寶總理日前在回答記者有關政府改革的提問時,突然提高聲音說了以下將載入史冊的話:“我想講一個公共財政的問題,這是很少涉及的問題。我們要推進財政體制改革,使公共財政更好地進行結構調(diào)整和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方式的轉變,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其實一個國家的財政史是驚心動魄的。如果你讀它,會從中看到不僅是經(jīng)濟的發(fā)展,而且是社會的結構和公平正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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