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天,也即5月16日,《紐約時報》總裁奧維爾·德賴富斯致信帕特森州長。他附上報紙刊登的致歉聲明,并再次道歉:“為避免讀者從廣告聲明中推斷出不當(dāng)結(jié)論,《紐約時報》謹(jǐn)向閣下致歉?!笨墒牵瑑芍芎?,帕特森州長還是告上法庭,要求100萬美元的賠償。與沙利文一樣,他也把《紐約時報》與四位黑人牧師列為共同被告。不過,他在被告名單上又加了一個人:金博士。除了沙利文與帕特森,又有三人陸續(xù)加入原告陣營,他們是:蒙哥馬利市市長厄爾·詹姆斯、市政專員弗蘭克·帕克斯、前市政專員克萊德·塞勒斯,他們每人要求《紐約時報》和四位黑人牧師賠償50萬美元。
四位牧師之所以與《紐約時報》一起惹上官司,完全是原告方的訴訟策略。原告律師這么做,是為避免《紐約時報》申請將本案從州法院移至聯(lián)邦法院管轄。因為按照美國憲法,訴訟雙方當(dāng)事人來自不同州時,類似誹謗官司這樣的普通民事案件,可由聯(lián)邦法院審理。這么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防止A州公民在B州受到不公正待遇。案件移送至聯(lián)邦法院,可保證法官公正、中立地審理案件。但是,如果A州公民控告B州公民,但被告中也有A州公民時,案件可以不必移至聯(lián)邦法院審理。阿拉巴馬州的官員們正是借助這一策略,爭取到本州法院對這起誹謗案的管轄權(quán)。
僅僅因為刊登“關(guān)注他們的吶喊”這則廣告,《紐約時報》就將面臨總計300萬美元的誹謗賠償。在那個年代,這筆錢實在是個天文數(shù)字?!都~約時報》管理層與代理律師們,根本無法說服原告方撤訴。更可怕的是,阿拉巴馬州法院的法官與陪審團(tuán)們,也正對這份介入種族問題的北方報紙虎視眈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