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鑄幣暫停兌付之前,幾乎所有蘇格蘭的銀行都擠滿了要求兌付黃金的存款人和要求兌付白銀的小額票據(jù)持有人。這些人被銀行家們誣蔑為社會中“最低等和最無知的階級”,他們趁火打劫,在銀行體系不穩(wěn)定和瀕臨破產的情況下要求兌付。在1764年,不僅銀行家,甚至連來自愛丁堡和蘇格蘭的商人精英都在抱怨這些“低賤的人”,這些人從銀行提取現(xiàn)金,然后再厚顏無恥地把這些現(xiàn)金轉移到倫敦以從匯率中套利。Charles A. Malcolm, The Bank of Scotland, 1695—1945 (Edinburgh: R.&R. Clark, n.d.).特別有趣的是,274蘇格蘭的銀行認為之所以暫停鑄幣兌付,是因為英格蘭已經(jīng)暫停鑄幣兌付長達24年之久。正如切克蘭德總結的,蘇格蘭銀行業(yè)遭到了“最嚴峻的威脅,因為蘇格蘭銀行業(yè)精心培育起來的客戶的信任以及對黃金需求的抑制正在迅速瓦解”。
問題的關鍵在于:蘇格蘭的銀行進行鑄幣兌付的承諾只是名義上的。也就是說,儲戶和銀行券持有者并不能自由地將這些對銀行的債權兌付為鑄幣。蘇格蘭的銀行之所以可以維持如此少的鑄幣準備(即非常高的擴張傾向),是因為它們根本不用鑄幣進行兌付。
切克蘭德指出,早在正式暫停鑄幣兌付之前,“(向蘇格蘭銀行)提出鑄幣支付的請求都遭到了拒絕甚至被指責是不誠信的?!薄?1〗蘇格蘭銀行體系一直都沒有進行過全面的鑄幣兌付。沒有人能夠在任何一家蘇格蘭的銀行中把大筆的銀行券立即兌換為等量的黃金或者白銀。如果真的有人這么干,必定會遭到來自銀行的反駁,甚至是斷然拒絕。銀行至多會支付一些鑄幣或者是來自倫敦的票據(jù)。如果事情鬧大了,這些客戶以后就別想很容易地從銀行獲得信貸了。Checkland, Scottish Banking, pp. 184—85.〖=2〗18世紀50年代,一場銀行戰(zhàn)爭在格拉斯哥的銀行卡特爾和愛丁堡的銀行之間爆發(fā),前者習慣于用來自倫敦的票據(jù)而不是用鑄幣進行兌付。愛丁堡的銀行扶持了一位格拉斯哥的私人銀行家——阿奇博爾德·特羅特(Archibald Trotter),并給予他大量的格拉斯哥的銀行發(fā)行的銀行券。特羅特要求他所在城市的銀行按照承諾將這些銀行券兌付為鑄幣,而格拉斯哥的銀行卻一直拖延。275特羅特只好以“無理拖延”侵害了自身的權益為由提出賠償訴訟。最后,經(jīng)歷了四年的庭審,特羅特贏得了勝利,但這只是名義上的勝利,法律并沒有強制格拉斯哥的銀行用鑄幣兌付完所有的債務。更不用指望法律會宣布這些銀行破產,或者強制將銀行的資產變現(xiàn)用以支付這些應該歸還的債務。
年的蘇格蘭法律盡管規(guī)定對未兌付的銀行券要采取立即強制執(zhí)行的措施,但基本上仍是一紙空文。切克蘭德總結說:“這一事實上違法的現(xiàn)實,盡管從來沒有向公眾提及,但卻大大促進了蘇格蘭銀行業(yè)的成功。”Checkland, Scottish Banking, p. 186.毫無疑問,這種狀況造就了蘇格蘭銀行的低破產率。
在1821年英國恢復了鑄幣兌付之后,蘇格蘭的銀行仍然繼續(xù)維持不可兌換這一并不高尚的傳統(tǒng)。正如著名經(jīng)濟史學家弗蘭克·W.費特(Frank W.Fetter)所言:〖=1〗即使在1821年恢復鑄幣兌付之后,也只有少得可憐的硬幣在蘇格蘭流通;人們不應該要求銀行以鑄幣兌付銀行券,這一傳統(tǒng)幾乎與法律擁有同樣的效力。一本匿名小冊子(寫于1826年)揭露了事實:“如果哪個來自南方的傻瓜(蘇格蘭—英格蘭的南部交界處)有膽量向銀行索要100鎊金幣,即使他能夠承受得了銀行柜臺的重重盤問和核對,恐怕也會被滿世界‘通緝’”。Frank W. Fetter, Development of British Monetary Orthodoxy,1797—1875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p. 122. 這份匿名的小冊子名為A Letter to the Right Hon. George Canning(London, 1826), p. 45. 另外,還可以參閱 Charles W. Munn, The Scottish ProvincialBanking Companies, 1747—類似的情況也普遍存在于“自由銀行時代”的美國。1817年“恢復鑄幣兌付”之后,恐嚇則成為這些試圖要求用銀行券兌換鑄幣的人們所面對的命運。 1821年,費城的商人、經(jīng)濟學家和國會參議員康迪·拉格特(Condy Raguet)寫信給大衛(wèi)·李嘉圖(David Ricardo):
你在信中說你很難理解為什么人們在有權力要求銀行以鑄幣兌付銀行券的同時,卻不常行使這項權力。這個問題對于一個居住在銀行受法律保護的國家的人來說是個謎,但是仔細想想,也是容易說得通的。這個國家的人,要么是銀行的股東,要么是銀行的債務人。股東不可能去損害銀行的利益,而債務人又懼怕銀行。這就是解開謎的關鍵。對于既非股東又非債務人的獨立的人來說,如果他敢于向銀行提出兌付的要求,那么他就成為了全社會的敵人。(引自默里·羅斯巴德,The Panic of 1819: Reactions and Polici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不幸的是,沒有關于李嘉圖答復的記錄。
如果蘇格蘭銀行準備金的重要來源或者償還債務的基礎不是黃金和白銀,那會是什么呢?蘇格蘭的各家銀行并不是“自力更生”的,它們依賴著來自英格蘭銀行的幫助和支持。正如切克蘭德宣稱的:“(蘇格蘭銀行)流動性的主要和終極來源是倫敦,尤其是英格蘭銀行?!盋heckland, Scottish Banking, p. 432. 另外,還可參閱 S.G. Checkland, “Adam Smith and the Bankers,” in A. Skinner and T. Wilson, eds., Essays on Adam Smith (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 1975), pp. 504—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蘇格蘭的銀行體系在18世紀和19世紀上半葉既不自由也不優(yōu)越;懷特教授之前的結論是武斷的,并不正確——這一觀點最近已經(jīng)為懷特教授所接受。
對自由銀行制度理論的再反思《英國的自由銀行制度》一書的大部分不是對蘇格蘭銀行業(yè)的描述或分析,而是分析了著名的長達20年(直至1844年《皮爾法案》為止)的貨幣政策辯論中關于自由銀行制度的爭議。在自由銀行制度與中央銀行制度對比的討論中,經(jīng)常被人們引用的著作是維拉·C.史密斯的杰作《中央銀行制度原理》(The Rationale of Central Banking.)。維拉·C.史密斯(Vera C. Smith),The Rationale of Central Banking (London: P.S. King 8t Sons, 1936). 這本書是作者在倫敦經(jīng)濟學院由F.A.哈耶克(F.A.Hayek)教授指導的博士論文,史密斯在書中用了哈耶克的注釋。 參見佩德·羅施瓦茨(Pedro Schwartz), “Central Bank Monopoly i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a Century of Myopia in England,”由P.薩蘭(P.Salin)編輯發(fā)表在Currency Competition and Monetary Union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4), pp. 124—25。懷特雖然對于那個時代英國的不同流派有著某種程度上更加深入的分析,但是相比于史密斯,他對爭論的一些基本問題的認識卻明顯不到位。史密斯意識到,通貨學派的理論家支持硬通貨,他們看到了銀行信用膨脹的邪惡一面,于是試圖消除它,使貨幣的供給背后有著商品的支持,如黃金或者白銀。另一方面,銀行學派的理論家是通貨膨脹的支持者,他們贊成銀行信用擴張以滿足“交易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她認為,對以上兩種學派來說,自由銀行制度和中央銀行制度是實現(xiàn)不同目標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路徑。因此,她用一個2×2的表格來進行劃分,簡單而準確:表格的一側是“通貨學派”和“銀行學派”,另一側是“自由銀行制度”和“中央銀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