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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自由銀行制度之謎(3)

銀行的秘密:揭開美聯(lián)儲的神秘面紗(第2版) 作者:(美)莫瑞·羅斯巴德


然而,懷特由于缺乏這一重要的洞察力,而誤解和扭曲了整個分析,將理論學家分成了三個不同的陣營——278通貨學派、銀行學派、自由銀行學派。如此一來,他將分析與政策結論混在一起,進而將支持自由銀行制度的兩種截然不同的學派合并到了一起:一個學派希望在自由銀行制度下能夠產(chǎn)生低息貸款,推動信用擴張;另一個學派則恰恰相反,希望自由銀行制度能夠促使銀行實行近乎百分之百的準備金制度,達到硬通貨流通的目的。通貨學派和銀行學派基本上被懷特歸為一組——支持中央銀行制度派。在這兩個學派中,懷特重點批評希望央行可以任意對商業(yè)銀行施加限制的通貨學派。盡管懷特不贊同銀行學派中的支持中央銀行制度的觀點,但是他很明顯地贊同他們渴望通過銀行信用的膨脹來滿足“交易需要”的想法。另外,他還忽略了通貨學派中少數(shù)熱衷自由銀行制度的理論家的觀點,他們希望通過自由銀行制度下的競爭,而不是中央銀行的管制來實現(xiàn)近乎百分之百的金屬鑄幣準備下的貨幣流通。懷特誤解了那些主張自由放任的倡導者們在追求正確的貨幣定位時所產(chǎn)生的分歧和紛爭,并且忽視了自由銀行制度的兩派支持者之間的實質性差異。

通貨學派的絕大多數(shù)支持者都贊成百分之百的準備金制度,不論其是否由壟斷貨幣發(fā)行的央行來推行還是由完全壟斷的國有銀行來實施。史密斯指出,他們的目的在于使紙幣的供應量與自由市場中純鑄幣商品(黃金或白銀)的貨幣量相等。此外,因為通貨學派對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對自由放任主義的推崇,相當一部分人主張通過推行自由銀行制度來實現(xiàn)所期望的百分之百的黃金貨幣制度。米塞斯就是這些人中的一個。19世紀時,自由銀行理論和完全金屬貨幣的倡導者還包括法國的亨利·契努斯基(Henri Cernuschi)和維克托·莫德斯特(Victor Modeste)以及德國的奧托·許布納爾(Otto Hübner)。在引用托馬斯·圖克(Thomas Tooke)的格言“銀行業(yè)的自由交易就是自由欺詐行為”(free trade in banking is free trade in swindling)之后,米塞斯補充道:

然而,銀行券的自由發(fā)行反而會嚴重影響其作為貨幣的作用,甚至徹底地摧毀其自身。契努斯基在1865年10月24日的法國銀行調(diào)查處的聽證會上進一步闡述了這個觀點:“我認為,所謂的自由銀行制度將導致法國銀行券遭受滅頂之災。給每個人發(fā)行銀行券的權力只會導致沒有人愿意持有這樣的銀行券?!?/p>

米塞斯的觀點和德國自由貿(mào)易黨領袖許布納爾的觀點非常相似,在許布納爾的多卷本著作《銀行》[Die Banken (1854)]一書中,他認為理想的狀態(tài)應該是國家壟斷運營百分之百鑄幣準備的銀行(正如阿姆斯特丹和漢堡的古老銀行一樣),但是政府是不能被信任的。維拉·史密斯對許布納爾的立場這樣解釋:〖=1〗如果政府是值得信任的,它一直按照實際鑄幣準備金的數(shù)額來發(fā)行紙幣,那么政府控制紙幣的發(fā)行將是最優(yōu)選擇。但實際情況是政府往往并不能被信任,因此,與這種理想的最優(yōu)情況最接近的選擇就是自由銀行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人們?yōu)榱俗陨淼睦鏁_保各項義務的履行。Smith, Rationale, p. 101. 米塞斯先是十分贊同對銀行券和活期存款(后者不幸被英國通貨學派所忽視)實行全額準備金的觀點的,但他后來又反對這種觀點,因為他覺得“政府以任何形式干預銀行業(yè),總會存在著內(nèi)在的缺陷”:如果政府通過限制或者防止進一步的信貸擴張來改善糟糕的現(xiàn)實,那么政府對銀行的干涉就是合理的。但是事實上,當前政府干涉的主要目的卻是進一步推進信用的擴張。(Mises, Human Action, p. 443, 448)〖=2〗280契努斯基強烈支持完全鑄幣的流通。他宣稱重要的問題不在于是采用紙幣的壟斷發(fā)行,還是采用自由銀行制度,而在于究竟是否應該發(fā)行銀行券。他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紙幣能夠通過貶值來掠奪金屬貨幣持有人的財富。因此,所有的銀行券和信用票據(jù)都應該被取消。契努斯基在法國有一位重要的追隨者叫做維克多·莫德斯特(Victor Modeste),維拉·史密斯錯誤地認為他和契努斯基持“相同觀點”。其實,莫德斯特并未采納他的導師關于自由銀行的政策結論。首先,莫德斯特是一位自由主義者,他宣稱國家是“控制者,……障礙,甚至是敵人”,他的目標要用自治政府取代所有的政府。與米塞斯和契努斯基一樣,莫德斯特認為自由競爭的銀行制度遠好于國家控制或管理的銀行。與半個世紀后的米塞斯一樣(也和那時的大部分美國通貨學派支持者一樣),莫德斯特意識到活期存款賬戶,如同超出準備金支持的銀行券一樣,都是非法的、欺詐性的、有信用擴張傾向的,它們都是經(jīng)濟周期的發(fā)動機?;钇诖婵钯~戶和銀行券一樣,構成了“偽幣”。但莫德斯特得出了不同的政策結論,他指出,銀行對其活期債務,表面上承諾可以兌付為黃金,但實際上卻不能,這是一種欺詐和盜竊行為。莫德斯特的結論是,虛假的價值承諾(例如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下的黃金要求權)與盜竊無異。在任何地方、任何形式的盜竊都應受到處罰,所以每個銀行的管理者都應被嚴厲警告。將并無價值的東西賦予價值進行流通,最終它仍是無法兌現(xiàn)的,這種行為是一種犯罪,法律應該將其定罪來消除這種行為。Victor Modeste, “Le Billet des banques d'emission est\|il fausse monnaie?” (銀行券是否是一種偽幣?) Journal des economistes 4 (October 1866), pp. 77—78 (Translation mine). 另外還可參閱 Henri Cernuschi, Contre le billet de banque (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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