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國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單位不一定是個人,對于已婚人士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家庭為單位,在確定稅率時會充分考慮家庭負擔。收入相同的兩個家庭,繳稅金額也會因家庭人口不同、健康狀況不同等因素而不一樣,這是尊重納稅人的基本生活維持權,顯得更加公平合理。目前中國只根據個人收入而不考慮家庭情況,一律依照同一稅率征稅,這明顯存在一定的缺陷。
程序抵抗權
程序抵抗權是指當征稅機構明顯違反法定程序時,納稅人有權拒絕執(zhí)行或合作的權利。美國國內收入局公布的“納稅人十項重要權利”中就包括“程序抵抗權”,即納稅人有權抵抗不合法的稅收,有權拒繳超過法定稅收的所欠稅款。而且,如果納稅人能夠舉證自己行為的合理性并足夠誠實,而且其欠稅結果是基于稅務部門不明確的通知而為,那么納稅人就有權要求免除處罰。
納稅人有程序抵抗權,這就意味著征稅不是一個隨意的過程,而是一項有嚴格程序規(guī)定的活動,不管是征稅行為的過程還是征稅行為的效力內容、效力時間都有嚴格的界定,征稅行為的無效、撤銷、廢止、更正、追認、補正和轉換都必須嚴格遵循程序。從這個意義上講,納稅人在程序中不是被動操控的,而是可以制約程序主持者在操作程序時的專橫和恣意妄為,體現出對權利主體的尊重。
知情權
知情權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基本人權和民主權利,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在稅收領域,知情權意味著公民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稅收的稅額、稅率、征收范圍、征收時間和稅款的用途。納稅人有權知道稅收制度的變動情況,包括對稅收政策制定的知情權、對稅收政策內容的知情權、對稅收管理的知情權和對稅款支出方向、效率的知情權。
事例(真實)·美國媒體參與財政信息披露,保障公眾知情權
美國建國之初,媒體并不發(fā)達,但開會時速記員會將國會議員的講話實錄整理成文,于當日發(fā)給公眾?,F在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用兩個頻道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對國會活動進行現場直播,所有內容沒有編輯和間斷,均以實況呈現。不僅全體會議公開舉行,而且國會的各種專門委員會的會議、針對各種問題的聽證會也都是公開的,國會還專門制定了如何報道聽證會的詳細規(guī)則。
訴訟權
為解決稅收行政程序中產生的稅收爭議,各國均將上訴程序視為稅法實施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保證納稅人公正救濟的權利,各國一般規(guī)定了納稅人不同層級的上訴權利,并賦予受到征稅權力不當侵害的納稅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納稅人如果質疑政府開支,就可以以納稅人的名義提出公益訴訟。
納稅人訴訟起源于19世紀的英國,美國也先后通過司法判例、成文法等形式承認了納稅人訴訟。“二戰(zhàn)”后,日本學習當時美國的納稅人訴訟模式,建立了與之類似的訴訟制度。納稅人訴訟通過對公共資金支出進行司法審查,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有效監(jiān)督,彰顯了以私權制約公權的憲政理念。納稅人訴訟將公民個人對國家事務的治理權從一種有名無實的權利轉變?yōu)橐环N“看得見、摸得著”的權利,不失為一條通過訴訟推進法治的途徑。
美國聯(lián)邦納稅人的原告資格受到嚴格的限制,但美國各州普遍承認私人以州納稅人的身份請求禁止公共資金違法支出的訴訟提起。早年,納稅人訴訟在初期不僅要認定被審查的公共支出行為違法,還必須有損害公共財產或個人利益的事實,即納稅人受賦稅增加的特別損害。因為“公共資金的違法支出意味著納稅人本可以不被課以相應部分的稅金,在每一納稅人被超額課稅的意義上,納稅人具有訴之利益”。隨后的司法判例對當事人資格作了擴大性解釋,認為“只要當事人證明蒙受了經濟上之不利益或其他事實上之不利益,即已具備聯(lián)邦憲法的訴訟要件,而且只要該利益能夠被認為是處在憲法或法律保護或規(guī)制的利益領域之內,即可根據《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10條承認訴之利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在《開放納稅人訴訟,以私權制衡公權》一文中指出:“到了1965年,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承認以州屬縣、市、鎮(zhèn)以及其他地方公共團體為對象的納稅人訴訟,至少有34個州明確承認以州為對象的納稅人訴訟。特別引人注目的是,納稅人訴訟不僅針對公共資金的違法支出行為,同時也針對造成金錢損失的違法行為。例如,新澤西州的市民和納稅人以違憲為由,請求法院對公立學校強迫學生讀《圣經》發(fā)布禁止令?!?/p>
但紐約州和新墨西哥州卻不承認納稅人的這一訴訟權,紐約州上訴法院認為,“法院無權成為那些反對政府立法或行政機構者的權利保護人”;而新墨西哥州則是以州本身享有主權,按照主權豁免法理,否定了納稅人訴訟。
事例(真實)·美國“弗羅辛厄姆訴梅隆案”與“弗拉斯特訴科恩案”
《1921年聯(lián)邦孕婦法和嬰兒照顧法》(Maternity and Infancy Act of 1921)規(guī)定,聯(lián)邦政府對州政府予以財政補貼,以減少孕婦和胎兒受傷害。1923年,納稅人弗羅辛厄姆稱這項支出侵犯了憲法第10條修正案的規(guī)定:“憲法既未委代給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分別被保留給各州或人民”;同時導致她作為公民稅收的增加,因此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了她公民的財產權。于是,她向法院起訴財政部部長梅隆。
最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原告對此案沒有訴訟資格,因為她的財產利益得失既來自稅收,也來自其他地方,即使是稅收也是將來發(fā)生的,是如此之遙遠、波動和不確定的。
弗羅辛厄姆訴梅隆案是美國聯(lián)邦納稅人訴訟的開始。最高法院稱,“援引司法權的一方必須能夠表明:由于該法令的實施,他已經蒙受了或者立刻要蒙受某種直接損害,而不只是與廣大人民一道以某種不確定的方式受到損害?!痹诒景钢?,納稅人并不存在損害,其要求也只是針對聯(lián)邦立法,最高法院實際上告訴弗羅辛厄姆,只有通過代議制民主投票制度表達自己的意見,才有望實現其訴訟要求。
在“弗羅辛厄姆訴梅隆案”45年之后的1968年,納稅人弗拉斯特與其他人一起起訴衛(wèi)生、教育與福利部部長科恩,原因是《1963年聯(lián)邦教育法》(Federal Education Act of 1963)賦予衛(wèi)生、教育與福利部調配資金給州政府和地區(qū),資助窮苦人士以獲得受教育機會的權力。原告稱聯(lián)邦教育支出項目中包括有為宗教學校提供的資助,這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條款—禁止建立國教,這一條禁止聯(lián)邦政府以財政支出方式資助宗教活動,一審認為原告欠缺訴訟資格,因為在本案中納稅人并不存在直接損害。原告繼續(xù)上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納稅人有權提起訴訟,以保護聯(lián)邦財政支出不被用于憲法禁止的資助宗教的活動。
“弗拉斯特訴科恩案”突破了納稅人作為原告資格的限制,法院在此案中承認了納稅人的原告資格。審理此案的首席大法官沃倫認定“弗羅辛厄姆訴梅隆案”并不構成一個憲法上的障礙,來禁止聯(lián)邦納稅人起訴。只要下面兩個條件滿足,聯(lián)邦納稅人就可以對稅款的支出進行質疑:第一,納稅人訴訟當事人必須是對征稅和用錢權力的行使提出質疑,而不是對以一項管理措施為依據的臨時撥款提出質疑;第二,納稅人必須證明被訴法令超出了憲法施加于國會稅收與支出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