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挑揀水果”:直接稅(2)

金錢關系 作者:(英)尼爾·弗格森


繞過這個問題的一個辦法就是在土地被繼承的時候征稅。勞埃德·喬治曾笑言:“死亡是對富人征稅的最佳時機?!惫帕_馬就有這種繼承稅(英國俚語“死亡稅”或許更為生動),該稅稅率為5%,占財政收入之比亦為5%。雖然普遍觀點認為死亡稅是20世紀英國的發(fā)明,但早在1853年“繼承稅”就已將征稅范圍擴大到房地產(chǎn)。無論對其是褒是貶,自由派財政部長威廉·哈庫塔在1894年推出的“死亡稅”被認為是現(xiàn)代版死亡稅之先河,事實上他的前任保守派喬治·戈申在1889年即已規(guī)定了對所有價值1萬英鎊以上的不動產(chǎn)征收1%的稅款。正如評論家所預言的,厲害的還在后頭呢。到勞埃德·喬治的“人民預算”時代,提高死亡稅已成了所有左傾財務部長的慣例。即便那些歐洲大陸的保守派,也都轉而傾向于繼承稅。德國政府在考慮提高財政收入中直接稅的比重時,首要提案即是要征收繼承稅。此間,這兩國都遭受到了貴族階級激烈而徒勞的反對。

雖然20世紀這種針對富人的繼承稅在稅率上已經(jīng)高到懲罰性的地步,但由于富人不多,或者說不雇會計的富人不多,故而征得的稅款亦不多。今天,繼承稅稅收收入在英美的財政收入中僅占不到1%。兩國的保守派黨人開始呼吁廢止該稅種。

代替繼承稅的一個主要辦法就是對收入實行廣泛征稅,而最簡單的形式是不論收入來源,對每個人都課以同樣的稅率。亞當·斯密四條稅收要義的第一點即是:國家的每一分子都應力所能及地貢獻國家,在享有國家保護的同時,應就各自收入比例繳納稅負。將這點稍加變化,便成了法國革命者《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的一條:稅負應就每個人的支付能力均等地分攤給所有公民。這并非新觀點,在古代,按收入的1/10征稅很常見。8世紀阿巴斯即有這種1/10的稅,還有14世紀英國神職人員的什一稅以及議會的1/10稅(后改為1/15),此外1/10稅以不同的名稱出現(xiàn)在威尼斯、18世紀的法國(后改為1/20)。英國在1692年首次對收入征稅,其時稅率為20%,但皮特首相在1798年出臺的按1/10征收的所得稅,才被認為是稅收歷史上的里程碑,它為當時的財政收入新增了1/3的資金,這也是贏得對法戰(zhàn)爭勝利的關鍵。

事實上,皮特首相的所得稅政策在1801年即被廢止,他的繼任者阿丁頓在次年戰(zhàn)事重開時出臺了一份修正版的所得稅政策,但當1815年戰(zhàn)爭結束時,這項政策便即刻被投票否決了。那位海軍軍官在1791年道出了許多人的心聲:“這是個骯臟的、雅各賓式的、暴發(fā)戶式的小官吏的無恥行徑—一個真正的英國人就不該有隱私嗎?他辛苦勞動的成果就該被官僚小吏一分分地奪走嗎?”直到1842年,皮爾首相才出臺了和平時期的所得稅政策,但只是臨時措施(由于議會的反對,至今仍為臨時措施)。雖然格萊斯通和迪斯雷利首相反復保證要廢止這個“不公正、不平等、窺伺隱私的措施”,但這一措施始終屹立不倒。更甚者,自1876年以來,所得稅稅率以持續(xù)上升的態(tài)勢遍布世界各地。英國所得稅的標準稅率在它1846年最低點時僅為1%,一戰(zhàn)前夕,所得稅稅率接近6%,戰(zhàn)爭結束時這一稅率上升到30%,二戰(zhàn)前夕也僅降到29%,到1945年已上漲到50%。所得稅的標準稅率在戰(zhàn)后也只是緩慢下降,到1972年僅略低于39%,而20世紀70年代所得稅基本稅率雖有所削減,卻代之以高收入檔稅率的提高。直到1979年瑪格麗特·撒切爾執(zhí)政,才開始真正致力于削減所得稅稅負,但基本稅率在行文之際(23%)仍高于一戰(zhàn)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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