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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現(xiàn)實案例:各國的金融風險管理(2)

新金融秩序 作者:(美)羅伯特·席勒


伊斯蘭社會的五大支柱之一就是征收天課,這和什一稅在本質上類似。天課最早由穆罕默德在6世紀推出,而且明文寫入了《古蘭經》,每個伊斯蘭教徒都必須把個人收入的10%以及全年財富累計總額的2.5%贈送給自己指定的窮人。與什一稅一樣,沒有任何權力機關監(jiān)督這個稅制的執(zhí)行。與什一稅一樣,同一社區(qū)內的人對別人做出的收入分配都有感性上的認識,但是其繳納的稅款是否真的滿足10%和2.5%的比例,那就完全靠個人的良心約束了。

什一稅和天課都可以被稱作人類進行風險管理工具金融工程設計的良好例證。也就是說,在創(chuàng)設這種工具的過程中,發(fā)明者充分考慮了人們可能持有的態(tài)度,以及他們對社會評價的看法。它們并不依賴于任何政府制度,并且在它們剛剛出現(xiàn)的年代,政府還沒有任何可靠的手段搜集與個人收入和個人債務相關的信息。人們繳納的稅款僅占個人收入的10%,比例可以說相當?shù)?,在當代社會中,所得稅稅率很容易接?0%,當時人們的納稅行為完全取決于個人的道德,即便沒有法律體系的監(jiān)督,也可以行之有效。如果沒有制定一個標準,僅號召人們自愿捐款,那么很可能達不到10%這個比例;通過頒布10%的基準,有效預防了某些人少捐款撐門面的做法。

由于缺乏和當代所得稅以及社會福利體系同等的精確度,什一稅和天課在風險管理功能方面作用有限。它們只能使風險管理在一個村子這么小范圍的社區(qū)內展開,不同村子之間,甚至不同國家之間的風險管理都是不可能的。但我們仍然需要推測,其在出現(xiàn)的時代仍不失為一種重要的創(chuàng)新:在它們的幫助下,基本上解決了突然致貧這種完全可以避免的問題。

所得稅

以個人收入為基礎征稅,可以說是我們目前掌握的最重要的風險管理方式之一,因為這個稅務體制向高收入者多征稅,向低收入者少征稅。此外,所得稅的稅款最終都用于支付公共服務。這個概念很簡單,但執(zhí)行起來需要一系列重大的創(chuàng)新,特別是信息技術領域的創(chuàng)新。

所得稅的地位直到20世紀才逐步得到鞏固,在此之前,按照個人擁有的房地產征稅是最普遍的做法,這也是受到信息技術不發(fā)達的限制才產生的現(xiàn)象。亞當·斯密曾在1776年出版的《國富論》中解釋,政府無法獲取個人收入的準確信息,將導致所得稅征收遇到重大障礙,這比美國國會推出第一個真正意義的所得稅法案超前了23年,他的原話是:

一個人財富的狀態(tài),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難堪的調查,至少,每年不新訂一次,那就只有全憑推測。因此,在大多數(shù)場合,他的稅額的評定,必然要依估稅員一時的好意惡意為轉移,必然會成為完全是任意的、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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