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靜
一
2008年5月,中國青年人正在發(fā)起一場ANTI-CNN運動。有一個CNN的白人評論員用“goons and thugs”來形容中國人。當時我在美國,遇到一位美國國務院官員,談起此事,他苦著臉,“這個人也常常辱罵我們?!迸赃吽闹心晖抡f:“那是個讓人惡心的人。”
小胖子補了一句:“不過他不代表白人,也不代表電視臺,他只代表他自己?!?/p>
我說:“你們?yōu)槭裁匆淌芩???/p>
他頓了一下,很無奈的神色,說:“但這是憲法給他的權利?!?/p>
“那你們干嗎還干這個活兒?”我笑。
他也笑,“因為神經(jīng)粗?!?/p>
杜魯門總統(tǒng)當年寫信給家人抱怨,說他被新聞界折磨,糾纏,除了一忍再忍,無法可想,但最后他說:“扛不住熱,就別進廚房?!?/p>
二
看安東尼·劉易斯這本書,才知道,美國走到這一步,走了很長的路。
這是一個在1800年之前還有《防治煽動法》的國家,“撰寫、印刷、發(fā)表或出版任何針對聯(lián)邦政府或者總統(tǒng)的不實之詡,誹謗和污蔑之詞,意圖損害政府、國會、總統(tǒng)聲譽者”最高判處兩年徒刑。這個法律出臺后的三年中,有十三人被捕入獄。
在這樣一個國家里,一個被公開辱罵的官員能夠說“這是他們的憲法權利”,要靠多年形成的社會共識和文化經(jīng)驗。何帆翻譯這本書,就是因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是一個重要轉(zhuǎn)折點。
1960年3月29日,南方民權運動正在緊要關頭,馬丁·路德·金的支持者們在《紐約時報》刊出了一份政治宣傳廣告,指責官員們正采取非法手段破壞民權運動,但文中對事實有所夸大,增加了金被逮捕的次數(shù),修改了虐待事件的具體細節(jié)。
這則廣告沒有指名道姓,但還是激怒了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局負責人沙利文,他認為這則政治廣告極易讓人認為他就是其中所指的“南方違憲者”,就起訴《紐約時報》有誹謗罪,要求賠償五十萬美元。
兩審失利后,幾乎已到絕境的《紐約時報》,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
1964年3月9日九位大法官對“《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以九票對零票一致通過裁決,宣布媒體在“對錯誤陳述信以為真”的前提下發(fā)布不實之詞,應豁免于誹謗訴訟。
我反復看這段判詞,這個“沙利文法則”在大洋彼岸的回響,隔了很久之后,以一種微妙的回響傳來。
2004年,我報道《中國改革》雜志被訴案。這家雜志報道了廣東的一家國有企業(yè)改制過程不規(guī)范導致員工利益受損。這篇報道發(fā)了之后,雜志社被企業(yè)告上法庭,要求賠590萬元,依據(jù)是這報道有失實之處,沒有正式采訪公司,也沒有在文章中體現(xiàn)出對公司方有利的觀點。調(diào)查性報道很容易惹官司,只要數(shù)字或者細節(jié)存在爭議,被起訴的可能性很大,而在媒體被訴案中,媒體的敗訴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但這次媒體終于贏了,我們采訪法官巫國平,他是個三十出頭的青年人,說作出判決前曾經(jīng)反復思量,認為報道在個別地方與現(xiàn)實有出入,但并非嚴重失實。他的判決是,“只要新聞報道的內(nèi)容有在采訪者當時以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判斷認為是可以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支撐,而不是道聽途說或是捏造的,那么,新聞機構就獲得了法律所賦予的關于事實方面的豁免權?!边@句話與“沙利文法則”,何等相似。
我問他,為什么在涉及社會公益的問題上,法院更傾向于保護媒體的權利?
他說:“這個社會對媒體的容忍度有多大,這個社會進步就有多大。一個文明、民主、法治的社會,都應當充分發(fā)揮傳媒的監(jiān)督作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