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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民主的主要程序

事業(yè)管理與職業(yè)修養(yǎng) 作者:鄒韜奮


五 民主的主要程序

民主的主要程序,除選舉外,用會議的方式來討論與決議,決議后少數(shù)須服從多數(shù),這也是民主的主要程序的一個部分。

會議所含的民主作用,最重要的是討論,所以我們對于討論的這件事,要加以特別的注意。討論就是討論,似乎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用不著多說,但是不然,這里面有許多道理值得我們嚴格的注意,否則還是得不到討論的良效,也就是不能充分發(fā)揮民主的作用。

在會議中遇著一個問題,甲有甲的意見,乙有乙的意見,丙有丙的意見,丁有丁的意見……甲乙丙丁等的意見,都是個人的意見,也就是沒經(jīng)過討論的意見,其中并沒有包含什么民主的成分。(這是就手續(xù)說,不是指意見的內(nèi)容)在不民主的狀態(tài)下,各人根據(jù)各人主觀的意見做去,實行的是個人的意見而不是集體的意見。甲乙丙丁等充分說明他們各個的意見之后,經(jīng)過大家的討論,補充的補充,糾正的糾正,保留的保留,最后的結(jié)果——亦即是最后的意見,無論是一致通過的,或是多數(shù)通過的,這里面也許含有甲意見的一部分,也許也含有乙意見的一部分,也許也含有丙意見的一部分,也許也含有丁的意見的一部分……總而言之,經(jīng)過集體討論所得到的最后意見,不是甲的意見,不是乙的意見,不是丙的意見,也不是丁的意見,是集體的意見。盡管有時眾意所取的全是甲所提出的意見,但經(jīng)過了一番集體的討論,多少總有所補充,即假定是全照原來的甲的意見,但經(jīng)過在會眾人重加一番思考與鑒定之后,這里面也含有多人共同考慮的成分,可靠性亦較前增加,也不能再視為最初的本質(zhì)。在集體討論所得到的最后意見,即含有民主的成分,經(jīng)過一致通過或多數(shù)通過的手續(xù),即是加上民主的保障,最后的民主步驟,便是要根據(jù)這決議做去。

這樣看來,會議是民主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它所以重要,第一件事是有討論,討論之所以重要,是由各個的主觀的意見,經(jīng)過討論過程,變化為集體的比較客觀的意見。這集體的比較客觀的意見,一般地說來,是要比各個主觀的意見來得正確,來得合理,可以避免偏見和獨斷。這是真正“集思廣益”的意義。

會議是民主主要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部分,討論又是會議中的一重要因素,所以我們要維持真正的民主精神,對于討論是要極端重視的。

但是要得到討論的良果,我們對于討論,有幾點要特別注意:

(一)各人應(yīng)該用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與極瑞的誠意虛心,讓各人充分發(fā)表他們的意見。固然,謾罵與題外的嚕蘇話語,應(yīng)由主持者加以制止,可是有關(guān)議題的意見,卻須讓有意見者充分證明。

(二)所謂充分發(fā)表意見,不僅是正面的意見,也須以寬大的態(tài)度,誠懇的心情傾聽反面的意見,尤其是主張正面的人對于反面意見不要先存成見,甚至不高興,發(fā)脾氣,或存著討厭的心情。否則便夠不上什么民主的精神。中國有些人在開會時,如有人提出對于他的意見的批評或反對他的意見,往往就要動氣,認為是和他個人搗亂!因此對你大結(jié)其怨,甚至下次無論何事,非與你搗亂以作報復(fù)不可,這就根本不知道民主討論的作用就在“矛盾中統(tǒng)一”,討論之所以成立,就在正面反面意見都有,否則根本就用不著討論了。所以參加討論聽到與自己相反的意見就不高興,這人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民主!

(三)虛心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并不是說聽者沒有立場,譬如在本店的會議中,我們大家的公共立場是以店的集體利益,以整個事業(yè)的利益為主要的標準,而不該在討論公務(wù)時以個人的友誼或愛好為標準。

(四)在討論時有正面的考慮,也有反面的考慮。在盡量貢獻忠實意見的時候,對于人事問題,也許有得罪到有關(guān)系的個人的話,盡管提出者是出于公忠于集體的動機,而被有關(guān)系的人聽到,仍難免招怨,在集體決議之后便須共同負責,不應(yīng)把討論過程中的易于得罪人的話傳揚出去,增加人事的糾紛(這對于店的集體利益與事業(yè)都是有害的),而且使以后在開會時沒有人愿盡量貢獻所見,實有很大的流弊。我們已鄭重說過,討論是民主的重要因素,在討論時須讓與議者充分發(fā)表意見以供討論,無論正面反面的意見,只須有所見,都須充分提出,在這個條件下,個人提出意見無論對于何人也許要得罪,(這指被批評者的主觀說)可是在討論的時候,他的提出是可以的,而且還應(yīng)該鼓勵的,因為這樣大膽的提出,正足供討論的參考,即有錯誤,亦有與議者的集體糾正或補充,是不會有流弊的。不過與議者如在開會以后任意將討論過程中所說的話,尤其是得罪人的話,隨便告訴“好朋友”,引起人事糾紛,或增加人事糾紛,或增加同人中的惡感,都是有害于集體的利益與事業(yè)的。即使告訴者在主觀上并無惡意,但是在客觀上如發(fā)生流弊,也同樣地對不起我們的集體事業(yè)。我們要實行民主的辦法,對于討論通過后的決議,即須負集體的責任,不應(yīng)該再牽涉到任何個人在討論過程中所提出的意見,尤其是關(guān)于人事最易引起糾紛的問題。我們所以應(yīng)該這樣負責,目的還是為著集體利益和整個事業(yè),不是為著任何個人。這一點實在值得我們主張運用民主精神于事業(yè)者的特別注意。這一層在公開的議會里也許做不到,但在一個民主機關(guān)里的最高機構(gòu)或任何主持人事機關(guān)的會議,是可以做到應(yīng)該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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