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評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fā)達史論》
(四月十三日記完)
梁任公著《管子》(宣統(tǒng)元年),其論《管子》書中之法治主義及其經(jīng)濟政策,皆有可取之處。惟梁先生以此諸項為管子所嘗實行,所嘗著述,此則根本錯誤,不容不辨。
書末附《中國法理學發(fā)達史論》,有足取者,節(jié)錄一二,以備參考。
法之起因(二章)
(一)儒家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yǎng)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以起也。故禮者,養(yǎng)也。(《荀子·禮論》;參看《王制》《富國》二篇)
(二)墨家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蓋其語人異義?!淙似澅?,其所謂義者亦茲眾?!鞣蛱煜轮畞y,生于無政長。(適按:此近于霍布士之說)是故,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熳游┠芤纪煜轮x,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上)
(三)法家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谑侵钦咴p愚,強者凌弱?!手钦呒俦娏σ越麖娕?,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名物處違是非之分,則賞罰行矣。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ā豆茏印ぞ肌废拢?
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生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有亂。當此之時,民務勝而力征。負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適按:此近于洛克之說)故賢者立中,設無私,而民日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利為道,而賢者以相出為務。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圣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商君書·開塞》;參看《君臣篇》)
參看《漢書》《刑法志》。
法字之語源
法 《說文》:“灋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薄敖鈴D,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
《釋名》:“法,逼也。莫不欲從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
《爾雅·釋詁》:“典,彝,法,則,刑,范,矩,庸,恒,律,戞,職,秩:常也柯,憲,刑,范,辟,律,矩,則:法也?!?
刑 《說文》:“灋,?也?!倍恫坑行套?,無?字。
“刑,剄也。剄,刑也。”
“,鑄器之法也。”
刑又與形通。《左傳》引詩“形民之力,而無醉飽之心”。杜注云,“形同刑,程量其力之所能為而不過也”。
《易·井卦》,“改邑不改井”。王注曰,“井以不變?yōu)榈抡咭病?。?從井。從刂者,刀以解剖條理。
(梁)?也者,以人力制定一有秩序而不變之形式,可以為事物之模范及程量者也。
律 《說文》:“均布也?!倍巫⒃疲骸奥烧?,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故曰均布?!?
桂馥《義證》云:“均布也者,義當是均也布也。《樂記》:‘樂所以立均?!兑淖印ご蟮榔罚骸月删鍧??!尔i冠子》:‘五聲不同均?!吨苷Z》:‘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梁)……蓋吾國科學發(fā)達最古者莫如樂律?!妒酚洝ぢ蓵吩疲骸巴跽咧剖铝⒎ǎ锒溶墑t,壹稟于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薄稘h書·律歷志》云:“夫律者,規(guī)圓矩方,權重衡平,準繩嘉量,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薄粍t律也者,可謂一切事物之總標準也。
《爾雅·釋言》:“律,遹,述也。”《釋詁》:“遹,遵,率,循也。”(參看上所引《釋詁》文)
(下略)
法之觀念(舊學派)
一、儒家
(一)有自然法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圣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圣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興神物,以前民用。一闔一辟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以上皆見《易·系辭》)
(梁)歐西之言自然法者分二宗:有為之主宰者,有莫為之主宰者。儒家之自然法,則謂有主宰者也。
《易·系辭》 天垂象,圣人則之。
《書》 天乃錫禹洪范九疇,彝倫攸敘。
《詩》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
《詩》 不識不知,順帝之則。
(二) 惟知自然法者為能立法。
(三) 惟圣人為能知自然法。
(四) 故惟圣人為能立法。
《易》 天地設位,圣人成能。
《易》 天生神物,圣人則之。天地變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兇,圣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圣人則之。
《中庸》 惟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
〔適按〕 此《中庸》之邏輯。此種邏輯大似笛卡兒。
《中庸》 惟天下至誠為能經(jīng)綸天下之大經(jīng),立天下之大本。
(梁)儒家……研究支配人類之自然法,亦常置重于人類心理。孟子所謂“心之所同然者”是也。然其此論又未嘗不與“自然法本天”之觀念相一貫。蓋謂人心所同然者,受之于天,故人心所同然,即天之代表也。
梁氏此論似矣,而未明“自然法”與“理法”(或性法)交承授受之關系。自然法(Law of Natual,or Natual Law)乃最初之學說,《易·系辭》所云是也。《中庸》所謂“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乃是由天然法進而為性法過渡之階級。至孟子而此說乃大明。孟子曰,“至于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又曰,“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參看上所引《中庸》“惟天下至誠”一章)則純?nèi)恍苑ǎ↙aw of Reason)矣。孟子又曰,“圣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guī)矩準繩,以為方員之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又曰,“規(guī)矩,方員之至也。圣人,人倫之至也”。此則以規(guī)矩方員與“先王之道”皆為竭人力所成,則皆人定法也。自然法云乎哉?其說雖與孔子《系辭》之說微有淵源之關系,而孟子之說為進化矣。
儒家認人民之公意與天意有二位一體之關系?!w謂民意者,天意之現(xiàn)于實者也。……故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當以為標準也?!省洞髮W》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睹献印吩唬骸八c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
若夫人民公意,于何見之?則儒家……以為……人民之真公意,惟圣人為能知之,而他則不能也。……故惟圣人宜為立法者也。故(儒家與十七八世紀歐洲學者)同主張人民公意說,而一則言主權在民,一則言主權在君,其觀察點之異在此而已。
儒家言最近民權者莫如孟子。孟子對萬章“堯以天下與舜”之問兩章,其所論主權皆在民,故引《泰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孟子固嘗謂圣人為人倫之至矣。然彼不曰“人皆可以為堯舜”乎?又不曰“堯舜與人同”乎?故謂儒家皆言主權在君,殊不盡然。孟子直稱桀紂為獨夫。又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其言昭著,不容掩蔽也。
“主權在民”與“立法權在民”,非一事也。孟子主張主權在民者也,而未嘗言立法權在民,此間有歷史上關系,不可遽責古人。蓋吾國前此本無國民立法之制。其在歐洲,則教會之大會議(Council),法之總會議(états-Généraux始于一三〇二年),英之巴力門,皆國民立法機關之先聲。更先于此,則希臘、羅馬之共和政治尤古矣。歐洲十七八世紀之學者惟有所取法,有所觀鑒,故國民立法之說大昌。吾國言民權者如孟子,惟無所取法,故其于民主立法之說寂然無聞。吾輩有歷史觀念者,未可遂厚非古人也。
孟子言民權必稱堯舜,猶孟德斯鳩之稱英倫,盧梭之稱羅馬、瑞士也。此可見歷史成例之重要矣。
儒家中惟荀子之說微有異同。(適按:此亦不然。孟子之說豈無異同乎?)荀子不認有自然法者也……而惟以人定法為歸。
《性惡篇》 ……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嬌飾人之情性而化之。
荀子以性為惡,自不得復認有自然法?!髯诱?,謂支配社會之良法恒反于自然者也。故其言正不正之標準不以天,而惟以圣人。
《性惡篇》 ……故圣人化性而起偽。偽起于性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王制篇》 天地者,生之始也。禮義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禮義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禮論篇》 ……君師者,治之本也。
《禮論篇》 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載人,不能治人也。宇中萬物生人之屬,待圣人然后分也。
《天論篇》 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兇?!┦ト瞬磺笾?。
《天論篇》 大天而思之,孰與物畜而制之?從天而頌之,孰與制天命而用之?
〔適按〕此種“戡天”主義,何等精辟!
推荀子之論,必歸結于貴人而賤法。
《君道篇》 有治人無治法?!ú荒塥毩??!闷淙藙t存,失其人則亡……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有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后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
二、道家
道家亦認有自然法者也。然其言自然法之淵源,與自然法之應用,皆與儒家異?!瞬徽J自然法為出于天。故曰,“天法道,道法自然”?!湟馍w謂一切具體的萬有,皆被支配于自然法之下。而天亦萬有之一也,故天亦自然法所支配,而非能支配自然法者也。而自然法不過抽象的認識,而非具體的獨立存在也。故曰,“恍兮忽兮,其中有象”。夫自然法之本質(zhì)既已若是,是故不許應用之以為人定法;茍應用之以為人定法,則已反于自然法之本性矣。故曰,“物或益之而損”。又曰,“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傷其手矣”。……故絕對的取放任主義,而謂制裁力一無所用。非惟無所用,實不可用也?!实兰覍τ诜ㄖ^念,實以無法為觀念者也。既以無法為觀念,則亦無觀念之可言。
梁氏此論,大謬有三:
第一,梁氏不知老子之自然法乃儒家法家言治言法之所自出。儒家之論無為之治及自然法,雖謂出于老子可也。(孔子嘗受學于老子?!墩撜Z》嘗稱無為之治?!兑住分宰匀环ㄒ嗯c老子不悖)若法家之出于老子,則《管子》《韓非》之書具在,不待吾贅言矣。
第二,老子未嘗不許應用自然法以為人定法也。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梁氏引其下半而去其上半,遂誣老子。老子處處教人法自然,故曰:“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化?!?
第三,梁氏謂老子既以無法為觀念,則亦無法之觀念可言,則尤謬矣,老子之自然法,“無為”而已,“自然”而已。人定法宜“守”此“法”此,以聽民之自然。“損之又損,以至于無為,無為而無不為”。后世法家無不以無為為最上目的者。老子與法家不同之處,在于老子欲以無為致無為,而法家欲以有為致無為?!豆茏印吩唬懊▊?,則圣人無事”。(《白心》)又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然后身佚而天下治也”。(《任法》)韓非曰,“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此皆以無事無為為鵠者也。雖謂法家之“法之觀念”皆起于老子可也。(參看王荊公《老子論》)
三、墨家
墨家之持正義說及神意說,與儒家同;獨其關于自然法之觀念,與儒家異。
《天志·下》 墨子置天志以為儀法。
《法儀》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瓰橹畏ā舴ㄌ臁!瓌幼饔袨?,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則為之,天所不欲則止。
《天志·中》 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將以度王公大人之為刑政也。順天之意,謂之善刑政。不順天之意,謂之不善刑政。
墨家實以正義說為法學之根本觀念者也。而正義之源一出于天。故曰兼采正義說與神意說也。
認有自然法者,必謂自然法先于萬有而存在,必謂自然法一成而不可變。(適按:此亦不然。)是故有所謂“命”者?!队洝?、《中庸》所謂可以前知,知此物也。而墨子非命,是不認自然法之存在也。(適按:命與自然法是兩物。)凡語人類社會之法律,而以自然法為標準者,則標準必存于人類社會之自身。人心所同然者,即立法之鵠也。故人民總意說與自然法說恒相隨。我國儒家說有然,歐洲十七八世紀之學說亦有然。墨家不認自然法,因亦不認人民總意。
此說亦有大誤處。
(一)墨家認天志為正義之法儀,是未嘗不認自然法也。歐洲學者多以自然法為上帝之法,雖孟德斯鳩亦持此說。
(二)謂人民總意說與自然法恒相隨,亦大誤也。霍布士認有自然法者也,而歸結于君主專制。是其一例。
(三)墨子非不認人民總意者也?!叭嗣裰傄狻迸c“人人之私意”有別。盧梭為人民總意說之最大巨子,而其辨總意(General Will)與人人私意之總(The Will of All)甚切。墨子所非者乃“一人一義,十人十義”“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此乃人人之私意,而非總意也??傄馑?,非盡人所能見,故有尚同之說,以壹同天下之義,使民交相愛,交相利焉。此天志也,而即人民總意也。
(四)墨家與儒家(孔子)大異之點在其名學之不同??鬃诱?。其名之由來,出于天之垂象,出于天尊地卑。故其言政,乃一有階級之封建制度,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者是也。墨子論名之由來出于人人之知覺官能,西方所謂“實驗派”(Empiricism)也。人見物,各以意名之。名之流行,由“互諾”而定。互諾者,西人所謂相約(Conventions)也。惟人人各有其義,又人人皆為名之起原(即正義之起原。梁氏謂墨家以正義之源一出于天,非也。墨家以天志為正義之法儀耳,非以天志為之原也),故墨子兼愛平等之說實以其名學為之根據(jù)。孟子雖非墨家兼愛之說,而其政治思想以民權為歸宿,其受墨家之影響于無形之中者大矣。梁氏知孟子民意之說根據(jù)于“人心之所同然者何也義也理也”之說,是矣。而不知孟子之名學,已非復孔子之名學,乃變形的墨家之名學也。孟子曰,“圣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guī)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此乃歸納的名學,乃實驗的名學也。無墨子,必無孟子。孟子者,儒墨并立時代之產(chǎn)兒也。
梁氏引《尚同篇》而論曰:
由此觀之,則墨子謂人民總意終不可得見;即見矣,而不足以為立法之標準。若儒家所謂“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者,墨子所不肯承認也。
此尤厚誣墨子也。
第一,墨子所謂《天志》者,何也?曰,“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法儀篇)。是墨之天志終以民利為歸也。
第二,墨子所謂“壹同天下之義”者,非絕對的命令法也。乃欲建立正長,欲“上下情請為通。上有隱事遺利,下得而利之。下有蓄怨積害,上得而除之。是以數(shù)千萬里之外有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鄉(xiāng)里未遍聞,天子得而賞之?!且耘e天下之人,皆恐懼震動,惕慄不敢為淫暴。曰,‘天子之視聽也神’。先王之言曰,‘非神也。夫唯能使人之耳目助己視聽,使人之吻助己言談,使人之心助己思慮,使人之股肱助己動作’……故古者圣人之所以濟事成功……者,無他故焉,曰,唯能以尚同為政者也”。此尚同(當作“上同”)之真意也。此與孟子引《泰誓》“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何以異乎?墨子豈不承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者乎?
第三,墨子言治,尤以民利為立法之鵠。其言曰:
仁之事者,必務求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將以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
——《非樂·上》
言必有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實。于何用之?發(fā)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
——《非命·上》
此非人民總意之說耶?此非所謂“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者乎?而謂“墨子謂人民總意終不可得見。即見矣,而不足以為立法之標準”。真厚誣墨子矣。
此書第五章論法治主義之發(fā)生:
(一)放任主義與法治主義。
(二)人治主義與法治主義。
(三)禮治主義與法治主義。
(四)勢治主義與法治主義。
(五)法治主義之發(fā)生及其衰滅。
梁氏為之圖如下:

全章論諸家得失,甚多可采之處。以辭繁,不具載。
梁氏此書有大弱點三焉。
第一,不明歷史上諸家先后授受之關系。即如上表,以“兩別法”(Dichotomy)示諸家關系,何其疏也?其實諸家關系略如下表:

〔注〕“制治”叔向曰:“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薄吨杏埂吩唬骸拔奈渲?,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逼湔f非“人治”所能盡,故以“制治”名之?!罢巍闭?,以政為治,包舉禮俗法律而調(diào)和之,吾無以名之,名之曰政治云爾。
第二,梁氏于孟子、墨子、老子、荀子之學說似無確見。
第三,梁氏不明諸家之名學,故于法家學理上之根據(jù)茫然無所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