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蒙讀者寄示關(guān)于批評本刊或記者個人的言論,記者一方面對于指教者之殷切,不勝感謝,一方面對于指教者的諍言,亦無不虛心考慮,盡量容納,間有出于別有成見,則聽諸社會公判,不愿多所詞費,或系出于誤會,則亦根據(jù)事實,徑函解釋。最近又承一位熱心讀者寄示某報一張,中有一文,題曰:《(生活》周刊之今昔》,劈頭就說:
鄒韜奮主辦之《生活》周刊,以立論之清雋犀利,年來甚受普遍的讀者歡迎,聞其銷數(shù)已達十余萬份,骎骎乎與新、申諸大報相埒,鄒韜奮亦由一清貧之文人,一躍而為大紅特紅之時代名人,筑洋房,擁艷妻,出入以汽車代步,舉止豪闊,匪復(fù)吳蒙。
該文接下去就引記者在本刊第十六期所作《艱難締造中的〈生活日報〉》一文里所提起的本刊最初艱苦備嘗的一段事實,引了之后,接著說道:
于此足見鄒氏之得有今日地位(此處原注:月入數(shù)千圓),未嘗不慘澹經(jīng)營,歷盡坎軻者,而該周刊突飛猛進一日千里之成績,信不能不令人嘆服……
記者看了這兩段話,初覺既是出于誤會,本想徑函答復(fù),略作解釋,繼而覺得該文含有兩點頗重要,似有提出申論的價值:一是公私經(jīng)濟的界限;還有一個附帶的問題,即我們是否值得以個人私利為對象而向前努力?
該文一方面敘述本刊的發(fā)達,同時即接著斷言記者“筑洋房,擁艷妻,出入以汽車代步,舉止豪闊”,是直好像本刊的公款收入就是記者私人腰包的豐滿,公私經(jīng)濟是可以沒有界限的。其實本刊的收入須用于本刊自身的事業(yè)上面,與記者私人的腰包并未發(fā)生聯(lián)帶關(guān)系。就事實言,記者在未接辦本刊的五六年前,半天在一個中學(xué)校里教英文,半天在一個教育機關(guān)里編譯叢書,現(xiàn)在所得的月薪,比較五年前當(dāng)教書匠時代的每月收入比較一下,還少十只大洋(本刊除月薪外并無分花紅的辦法)。記者是否因本刊的發(fā)達而在個人經(jīng)濟上發(fā)了財,是不辯自明的事實。講到我個人數(shù)年來的負擔(dān),有大家族十余口的牽累,有小家庭六七口的牽累,還須幫助一個弟弟求學(xué),家里一有病人,我就好像熱鍋上的螞蟻,幸而自己曾于公余譯了兩三本書,有些版稅拿來貼補貼補,否則早已索我于枯魚之肆。講到“妻”,確有一個,“艷”不“艷”,我自己無須多辯,不過這個“妻”我已娶了七年,我“主辦”本刊迄今不到六年,就是“艷”也不是靠著本刊的發(fā)達才“艷”起來的,這也是不辯自明的事實。講到“筑洋房”嗎?我所租的是單幢兩層樓的屋子,和一個也有家眷的親戚同住,他們住在三層樓,我和“艷妻”以及兩男一女,五口子就住在二層樓的一間臥室里,“豪闊”到那里去?至于“代步”,我只有常常對不住我的兩腿。我常對我的“艷妻”說,我不過是家里的一個帳房先生,每次領(lǐng)得薪水到家,涓滴歸公,她當(dāng)著我的面前就支配給我看,這樣若干,那樣若干,常常不夠,看去已十分省儉,我又無法叫她緊縮,官署可以裁員,我又未便把那個兒子或家中人裁出去,只得說等到有版稅拿時再說,所以我的“艷妻”常拿“版稅”兩字和我開玩笑,因為我兩手空空,一來就拿“版稅”做盾牌。這種種屬于個人的事情,我原不愿說來糟蹋本刊的篇幅,不愿說而又說了一些出來,是要說明公私經(jīng)濟應(yīng)有嚴格的界限。本社平常對此點異常注意,凡與社中公事無涉的信件,記者向來不用社中的信箋信封,不耗費社中一分郵票,即其一例,不但記者如此,本社各同事都如此。我們的帳目,每半年必經(jīng)過會計師的嚴密查核,公私經(jīng)濟絕不容有絲毫的含混。愚意公私經(jīng)濟須嚴分界限,這是任何事業(yè)的基本條件,本社同人不過盡其分所應(yīng)爾罷了。至于所謂“大紅特紅之時代名人”,記者的工作專注于本社事業(yè)的范圍,絕不藉本刊為個人有所活動,“紅”與不“紅”,“名”與不“名”,非所愿問。
記者不以自己為窮苦,亦毫無怨懟自己窮苦的意思,且鑒于天災(zāi)人禍,萬眾流離,衣不蔽體食不果腹的同胞遍地皆是,我每自愧其享用之已為過分。非謂“窮苦”本身之有何可羨,惟當(dāng)此哀鴻遍野,民不聊生,每念大多數(shù)同胞水深火熱之痛苦,實不勝其歉疚愧怍,在我們個人方面多一分刻苦,也許可少一分不安,少一分罪戾。由此也可略略說到第二問題,即我們?nèi)鐬樯鐣哺@τ谝环N事業(yè),把它看作社會的事業(yè),而非個人的事業(yè),便覺值得奮勉;若不過為個人私利而孜孜,便感覺人生之毫無價值,所以我們應(yīng)力倡舍己為群的意志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