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問題的論戰(zhàn)
日前抵滬,在最近兩期《生活》上看見先生和梁君及亦青女士討論李童戀愛事件,甚佩高論。李童在廣州訂契約時,我正在廣東,曾略有所聞;現(xiàn)來上海,又值此事發(fā)生,且引起社會上注意。本擬待童女士將事實經(jīng)過發(fā)表后再來討論;但現(xiàn)在他們已經(jīng)和解,真象恐無大白于社會之一日;暫就個人所知,略為推論,質(zhì)之先生以為何如?
我之要和先生討論的,不僅在李童戀愛事件之本身,而尤著重在知識階級之性道德問題。目下知識階級對于性道德,尚無一定標準;舊道德已破壞無余,新道德尚未建立,于是有許多女子為此徬徨時代之犧牲者。在知識階級已有相當?shù)匚坏娜?,往往家里放著一個老婆,外面再有一個戀人,他不僅把戀人時常更換,而且同時能應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戀人,但一般人對此并不覺奇怪。他之能夠如此,是憑籍他的地位,他的學識以及聲望;固然,女子不應為虛榮心所驅(qū)使而自投羅網(wǎng),但平心而論,如果我們非如叔本華之有痛恨女子的成見,則該承認女子是居于被動的成分多。無論如何,她們不能去強奸男子,引誘男子;縱有像余美顏其人,亦不過千百女人中之一二人而已。
(中略)
先生對于“只談戀愛,不談婚姻”這一問題,以“無暇置論”四字了之,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以《生活》周刊及先生在社會上所居之地位,卻不應該把這個重要問題放過。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夠大膽說過此話(李氏信中所云,似乎不足為準),反之,在上海以及在廣州,我卻親耳聽見“李哲學家”這樣講過。無論此語出于誰人之口,“哲學家”總不應以此語來遮飾自己的罪惡,來卸卻自己的責任。事實告訴我們,現(xiàn)代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會上不曾取得經(jīng)濟地位。女子的黃金時代,不過青春時代的十幾年,倘使女子把這十幾年過完便應該死,則“只談戀愛,不談婚姻”的原則還可成立;否則天下的男子固然得其所哉,而天下女子“無噍類矣”。
(中略)
總之,我覺得李童打官司的事,關系尚小,知識階級之蹂躪女性,卻是目下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我推崇先生及《生活》周刊之故,所以不憚煩寫了這許多;先生或者不同情我的意見,但最少會同情于我之用心。我相信先生對于我會有詳細而正確的解答,倘因此拋開李童事件而引起性道德問題的論戰(zhàn),我相信《生活》周刊會不惜篇幅來刊載;我更相信這種論戰(zhàn)對于現(xiàn)社會不是點綴品,裝飾品,多少會有點好處。不審先生以為何如?
許志平
按: 許先生的“意見”和“用心”,記者都表同情,因為他主張在“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會上不曾取得經(jīng)濟地位”的時代——也就是亦青女士在上期本刊所謂“在這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情形社會里”——女子不能“只談戀愛不談婚姻”,男子也不應對這樣的女子“獨辟蹊徑”,我為什么表同情于這個主張?因為我以為“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詳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而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女子是顯然要受害的,便違反了這個“最高標準”。
我對于“在這樣的狀況之下”的童女士,當然是和許先生一樣的“原諒”她,并覺得她的要拿“贍養(yǎng)費”是應該的,記者在三十七期本刊答梁先生信中說過:“關于這一點,我們對女子固不愿有何責備,因為尋常女子既無以自立,不靠‘贍養(yǎng)費’又怎樣呢?”也就是等于許先生所謂“她被人蹂躪之后,必要過活,無論如何,我們不能說她沒有生活的權利。”可是我在上面幾句話之后就接著說“不過這種女子絕不可‘只談戀愛不談婚姻’”。而童女士卻有意要“只談戀愛不談婚姻”,所以走上了歧途。(這不是替“李哲學家”卸責任,“李哲學家”當然也有責任,這是記者早說過的。)
許先生對于這一點表示“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夠大膽說過此話”,但是我們試看“李哲學家”所著的那本《人生之意義與價值》的小冊子(良友公司出版),童女士在該書末了《讀后感》里確有很明白的表示過,在該書里,“李哲學家”談到“戀愛問題”,他說“我個人贊成戀愛而不贊成婚姻。我主張廢除婚姻,破除小家庭,而造成一個大社會”。(見該書第二十四頁,這不過引他的話,記者贊否是另一問題,請勿混為一談)童女士即在該書的《讀后感》里說“還有一個戀愛問題也是值得討論的。關于這個問題,可以說我與石岑先生的意見完全相同。我對于戀愛,只覺得是潤濕這枯寂的生活并促進事業(yè)上發(fā)展的一種工具。我不愿做名正言順的良妻賢母,更不屑為任何人的小家庭的應有的裝飾。我是社會的人,要干的事業(yè)正不少,做一個十足的今日的‘社會人’,才是我唯一的期望。因此,對于今日的變相的買賣婚姻,與不徹底的冒牌的戀愛,都覺得是現(xiàn)代社會的一個大污影?!比绻袄钫軐W家”當時果把“只談戀愛不談婚姻”的話征求過童女士的同意,而童女士又確有如上面所說的那樣自愿的同意,我以為這件事的責任各人都應負上一部分——也許“李哲學家”要負大部分,因為他“比童女士大二十多歲”,立于“領導青年的地位”,但在這種情形之下,童女士自己似乎也不能完全沒有責任。
最后要講到許先生怪我“對于‘只談戀愛不談婚姻’這一問題,以‘無暇置論’四字了之。”當時實因篇幅有限,正題之外只得把旁枝暫擱,留待另篇討論,并非從此便欲含糊“了之”?,F(xiàn)既承許先生提及,請“拋開李童事件”而略述鄙懷。我在此處仍要提出所謂兩性關系的最高標準,即“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
(請參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倘若社會環(huán)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能進化到雖“只談戀愛不談婚姻”而亦無害于兩性間彼此的福利,我不欲反對(像蘇俄現(xiàn)在的社會環(huán)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雖尚未全廢婚姻,但婚姻制度已比他國自由得多,連結(jié)婚儀式都可以不要。可參看《蘇俄視察記》一六六頁至一七二頁《男女關系與婚姻問題》),但如果其中必要的條件未備而盲動亂來,害了對方又害自己,便違反了上面所說的那個“最高標準”,當然是不能贊同的。